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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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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汉律</big> ''' |- | [[File:汉律.jpg|缩略图|居中|[https://bkimg.cdn.bcebos.com/pic/2f738bd4b31c8701a6eb83a92f7f9e2f0708ff1b?x-bce-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d2F0ZXIvYmFpa2UxNTA=,g_7,xp_5,yp_5/format,f_auto 原图链接][https://baike.baidu.com/pic/%E6%B1%89%E5%BE%8B/1062387/1/2f738bd4b31c8701a6eb83a92f7f9e2f0708ff1b?fr=lemma&ct=single#aid=1&pic=2f738bd4b31c8701a6eb83a92f7f9e2f0708ff1b 来自 百度 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中文名''':汉律 '''作用''':汉代治国重要依据 =='''基本介绍'''== 汉代法典的总称。《[[后汉书]]·孔融传》:“《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已上,皆应知情。”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汉律》有九篇。 [[李悝]]所撰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也。 [[萧何]] 定律,益事律《擅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序》:“ 汉 [[萧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孙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张汤]] 《[[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 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 ,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 [[刘邦]]率领军队攻进秦朝首都咸阳城后,马上派[[萧何]]接管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书档案,同时为了取得百姓拥护,宣布废除秦的苛刑酷法,和关中父老约定了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当时对于收拢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汉朝建立后,简单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了,因此,[[刘邦]]又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结合《[[法经]]》修订新的法律。 =='''汉律条文'''==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沉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 =='''考古意义'''==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厩律]]。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兴律是徭役征发、城防守卫等内容。厩律则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的内容。 有的时候,汉律也指包括《[[九章律]]》在内的四部分内容,其他三部分是:《[[越宫律]]》二十七篇,是关于宫廷守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六篇,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傍章》十八篇,是关于朝仪方面的法律。四部分相加共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所以汉律有时也指这六十篇内容。 东汉律令基本上承袭西汉,没有大的变化。但两汉法律长期失传,到1984年初,考古学家才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前期墓葬里,出土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竹简,这是现在了解汉朝法律的重要史料。 =='''历史沿革'''==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刘邦]](见汉高祖刘邦)入关后﹐认为[[秦法]]烦苛﹐曾[[约法三章]]。后因三章之律太简略﹐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现从云梦[[秦律]]得知﹕秦本有《[[厩苑律]]》﹐则[[萧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旧文编订而成。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典章制度都有过较大的变革﹐曾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说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属于死罪者四百多条﹐可见刑法之严酷性。由于法令文书充满几阁﹐连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烦冗而营私舞弊。到成帝时﹐死罪有千余条﹐律文及其有关部分多至百余万字。到东汉和帝时﹐[[廷尉]][[陈宠]]说当时死罪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从西汉到东汉﹐尽管有人一再提出删削律令条文的建议﹐但都未能实现﹐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东汉末年﹐汉律包括萧何的《[[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余篇﹐以及[[鲍昱]]关于嫁娶辞讼的《法比都目》﹐总共九百零六卷。 东汉灭亡以后﹐汉律开始散失。《隋书·经籍志》中已不着录晋以前的法律﹐可见汉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还保留着个别汉律引文﹐这是研究汉律的主要依据。<ref>[https://www.chazidian.com/r_ci_079e2f3fc4006d4d8c517dda06cd2ebf/ 汉律],查字典, 引用日期2021-12-28</ref>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610 中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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