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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密约'''》,又称《'''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或《'''防御同盟条约'''》,是[[俄罗斯帝国]]與[[清朝]]政府於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签订的[[条约]],中俄文共19頁。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後,因俄德法[[三國干涉還遼]],清朝贖回[[遼東半島]],联俄抵禦[[日本]]勢力成為清朝外交政策之一。1896年5月初,清政府钦差头等出使大臣[[李鸿章]]赴[[圣彼得堡]],庆贺[[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沙俄以中俄共同防日为名,利诱贿赂李鸿章与其财政大臣[[謝爾蓋·維特]]、外交大臣[[羅拔諾甫]]秘密谈判,并于6月3日签订此约。 ==内容== 條約共6款,主要内容是: *如果日本侵占俄国远东或[[中國]]、[[李氏朝鲜|朝鲜]]领土,中俄两国应以全部海、陆军互相援助; *[[缔约国]]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与敌方签订和约; *战争期间,中國所有口岸均对俄国[[军舰]]开放; *为使俄国便于运输军队,中国允许俄国通过[[黑龙江]]、[[吉林]]修筑一条铁路<ref>即[[东清铁路]]。</ref>至[[海参崴]]。铁路的修筑和经营,交[[华俄道胜银行]]承办; *无论战时或平时,俄国皆可在此路运送军队和军需物资; *本约自铁路合同批准之日起,有效期15年,期满前双方可商议是否续约。 从此,[[中国东北地区]]逐渐变为沙俄的势力范围,但由於《馬關條約》後,[[朝鮮半島]]已成為日本勢力範圍,日俄雙方勢力在滿州地方產生衝突,1904年在中國東北爆發[[日俄戰爭]]。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后续== 密约签订后六天,罗拔诺甫与日方签订《[[罗拔诺甫-山县协议]]》,协定了俄日两国在朝鲜半岛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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