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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後,依照一定的程序結束公司事務,收回債權,償還債務,清理資產,並分配剩餘財產,終止消滅公司的過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是為了公平地分配公司財產,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護職工利益。因此,法律規定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如果公司不自行清算,則債權人和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解釋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清算義務人及其責任

清算義務人,是指有義務組織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清算義務人怠於清算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是:

(1)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揚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2)清算義務人急於履行清算義務或其他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造成的,則該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於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於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如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則公司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義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一人或者數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主張其他人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還指出: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以《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為依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行為限制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其行為受到以下限制:

(1)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營活動,僅局限於清理公司已經發生但尚未了結的事務,包括清償債務、實現債權以及處理公司內部事務等。

(2)清算期間,公司的代表機構為清算組。清算組負責處理了事務,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訴訟。在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仍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在清算組未成立前,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成立清算組後,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3)清算期間,公司財產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組及其組成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草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法律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清算程序

(1)通人。清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債權人公告。

(2)債權申報和登記。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核定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清理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訂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屈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4)清償債務。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5)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6)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司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

公司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股東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應當將承諾書及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公司可以於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司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清算組的責任

清算組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解釋二》對此特別規定: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公司已經清算完畢註銷,上述股東參照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