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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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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

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周歲。18周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年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條的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年滿18周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