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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磋商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名詞解釋

惡意磋商是指市場競爭者之間進行商業談判時,採用欺騙、威脅、恐嚇等手段來達成不公平的交易條件。惡意磋商的行為包括惡意拖延、惡意砍價、惡意索賠等,其目的是通過欺騙和威脅等手段來獲得更多的利益。其中,磋商的意思是互相商議;交換意見,是談判雙方對報價和交易條件進行反覆協商,或是做出必要的讓步,或是得到一定的利益的過程。

構成惡意磋商的要件

構成惡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無意在合理價格範圍訂立合同;2、與對方協商合同事宜,讓對方誤以為該方有交易的可能;3、給對方造成損失,包括喪失交易機會的損失,以及其他合理損失。

在實踐中,要區分合同詐騙與惡意磋商兩種不同的行為。有些人利用協商合同,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要求對方支付部分款項或者交付部分貨物,達到目的後以各種理由退出合同協商,對所得款項拒不返還。這種以訂立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合同詐騙中,協商合同的行為是詐騙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這種情況不能按照惡意磋商對待。

惡意磋商的說明

認定惡意磋商,在舉證方面有一定難度,要結合侵權人的言論、業務狀況、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綜合判斷。損失計算,也是追究侵權人惡意磋商責任的難點。惡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損失的是交易機會,這種損失很難用金錢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標的情況差異以及市場的條件不同,每件案件考慮的角度也不一樣,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產品的保質期、客戶範圍的廣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難度、侵權人的惡意程度等,都是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需要考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