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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是指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負有以一定對等價值的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有償委託、有償保管等有償合同大多數是雙務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有償合同的說明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行為人承擔着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

有償合同是兩個諾言的結合,因此可以把有償合同稱為雙諾合同,是兩個諾言、兩個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法律一般把有償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因為雙方都負擔義務,所以,雙方兩個諾言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有償合同成立並生效。有償合同一般情況下,除了要經過批准、登記的以外,合同成立時即行生效。

有償合同的特點

有償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比較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劃分的標準為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具體內容如下: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術語解釋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無償委託、無償保管、附義務之贈與、使用借貸、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單務合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