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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法律規定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確認了其民事主體地位。

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徵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我國民事權力能力的特點

(一)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務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二)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範圍。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矗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對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何時開始,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從公民出生時開始;第二類是規定從受孕時開始。

我國民法關於公民民事權利能力開始時間,規定在《民法典》第十三條中。該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與其生命的存續時間是完全一致的。

對公民出生時間的確認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根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法律準則,尚未出生的胎兒還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按照生理規律,胎兒將來必定要出生。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我國《民法典》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上之所以規定保護胎兒的利益,實質上是為未來的民事主體的利益採取的預先保護措施而這種預先保護措施必須以胎兒活體出生為必要條件。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不受公民年齡大小的限制,此為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此外,還有公民的特殊權利能力。所謂公民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齡限制的民事權利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條規定是對公民結婚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公司參加勞動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應在16周歲以上。法律規定公司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立法目的在於保證公司的健康成長。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後,就不再有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權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無論何種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其民事權利能力便終止。

民法典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自成立之時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儘管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屬於民事主體,具有民法中的「做人資格」,但法人的民事活動範圍,即法人的「做事資格」會受到自身性質以及法律、法規的限制。簡述如下:

1、自身性質的限制。儘管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權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當然不能享有。

2、法律、法規的限制。與自然人以及非法人組織一樣,法人的民事活動範圍受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1、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法人不享有與自然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以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繼承權等。

2、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終止的時間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法人成立,終於法人消滅,即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其成立時產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法人存續期間與法人不可分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其終止時消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範圍之內,並且受到設立人意志的約束,設立人在設立法人時確立的目的範圍直接決定了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未受到限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