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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權利,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一切法律權利都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享有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保護。

其中,法律關係主體,也即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是指在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法律對一定社會成員或組織確認為法律關係主體是通過對其能力的確認來完成的。

法律權利的本質

法律權利本質上是由法律規範決定,國家認可並給予保障。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當某人的選舉權受到侵犯時,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舉辦,相關部門通過調查後,會制裁侵權行為,從而保證權利得已實現。

法律權利的特點

1、它來自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2、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無法理解權利,它得到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

4、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範圍,在這一範圍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者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的,而超過這一範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權利的構成要素

法律權利有三個構成要素:自由權、請求權和勝訴權。具體解釋如下:

1、這個自由權跟我們一般的自由權、人權的那個自由權的理解是不一樣的,所謂自由權是權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種行為的這樣一種權利;

2、請求權是要求別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權利;

3、勝訴權是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以後,要求國家機關進行權利救濟和保障的這樣一種權利,所以一般認為自由權是基礎,請求權是實體內容,訴權是保障。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比較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兩個相對的概念,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據法律規範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得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負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權利的表現

法律上的權利,從不同角度分類,可以通過不同形式表現出來。

1、以權利的存在形態,依照權利享有者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而規定的權利。如習慣權利、現實權利。

2、權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對人們的效力範圍而規定的權利。如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一般權利和特殊權利。

3、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之間的因果關係規定的權利。如行動權利與接受權利,應有權利與法定權利。

4、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保障權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而規定的權利。如個體權利、集體權利等。

法律權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權利一般有: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