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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資產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使用單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從會計的角度看,所謂經營性資產,主要指企業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

經營性資產科目包括原材料、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銀行存款以及庫存現金等。

經營性資產的類別

經營性資產分經營性流動資產和經營性長期資產。

經營性流動資產包括經營性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貨幣資金),經營業務往來形成的應收款項(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以及生產經營形成的存貨(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等)。

屬於經營性長期資產的有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等。

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區別

經營性資產,主要指企業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主要是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職業發展計劃和開展經營活動所擁有和使用的資產,以及不直接參與或服務於生產經營的國有老企業的資產。

經營性資產的使用單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而非經營性資產的使用目的具有服務性,配置領域具有非生產性,資產補償、擴充的資金來源具有間接性,因此非經營性資產一般包括社會管理部門占有的資產、社會公益福利占有的資產、以及企業服務部門占有的資產,像企業中的醫院、職工宿舍、幼兒園、浴室等都屬於非經營性資產。

經營性資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促進後勤事業的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95]國資事發第89號)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8]國管財字第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

第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通過其後勤企事業單位,或各部門後勤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將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資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用非經營性資產投資註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或領取《營業執照》開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合資、入股、聯營、出租、出借等。

第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進行評估,核定價值量。土地、房屋等大宗資產應請專門機構進行評估;對不足立項標準又無專門機構鑑定其價值的資產,主管部門要組織國有資產、財務、物價和技術鑑定部門共同估價。

評估價值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以此作為占用這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須提出申請,經本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 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手續時,須報送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申報單位的申請報告;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及協議等;申報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製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其它需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收取的費用,用於國有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負責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單獨建賬,對經濟效益、收益分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有權對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不得出借或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經濟實體。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5]國資事發第1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已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單位,需按本辦法的規定規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填表說明 一、「申報單位」:指擬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單位的全稱。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經辦人分別加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保存」、「申報單位主管部門保存」的戳記。

三、「編號」:指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時賦予的統一編號。

四、有關「投資單位申報」的內容:

(一)「投資單位」:指擬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單位。

1、「單位名稱」:指投資單位的全稱,與單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資單位的法人代表。

3、「單位性質」:指投資單位的性質。如行政、事業、社團或其他等。

4、「主管部門」:指投資單位上一級主管機關。

5、「單位地址」:指投資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6、「單位郵編」:指投資單位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

(二)「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指經批准機關批准的接受投資或擬開辦的單位。

1、「單位名稱」: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的全稱。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的法人代表。

3、「單位地址」: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4、「組織形式」: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的財產組合方式。一般包括國有獨資創業、集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企業、其他形式等。

(三)「申請轉為經營性的資產」:指投資單位擬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的資產。

1、「資產來源」:一般包括單位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無償調入和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等。

2、「資產總額」:指投資單位擬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評估(重估)前價值總和。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3、「轉經營形式」:一般是指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其他等方式。

(四)「申報理由」:填寫擬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原因。

1、「經辦人」:指申報單位具體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手續的人員。

2、「電話」:指經辦人的聯繫電話。

3、「負責人」:指申報單位具體負責分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產項目的人員。

4、「(公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

五、有關「資產評估(重估)確認結果」的內容:

(一)「評估(重估)後價值」:指經投資單位的主管部門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評估(重估)後的價值」:指已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再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重估)的價值總和。

(三)「評估單位」:指受擬開辦單位委託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

(四)「確認價值」:指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重估)後,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價值的總和。

(五)「確認單位」:指確認價值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六)「確認文件」:指確認價值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確認文號。

六、有關「審核審批意見」的內容:

(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指投資單位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的意見。

1、「經辦人」:指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辦理審查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項目的人員。

2、「負責人」:指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項目的領導。

3、「公章」:指主管部門的公章。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意見」:指負責審批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的意見。

1、「經辦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受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工作的經辦人員。

2、「負責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領導。

3、「公章」:指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由經辦人員加蓋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公章。

七、有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清單」的內容:

(一)「名稱」:指投資單位擬轉經營性資產的非經營性資產的名稱。

(二)「結構、規格、型號」:指上述資產的結構、規格、型號。

(三)「購建時間」:指上述資產的購建時間。

(四)「單位」:指上述資產的實物計量單位。

(五)「數量」:指上述資產的實物數量。

(六)「賬面原值」:指單位在購建上述全新資產時所發生的全部支出。

(七)「賬面淨值」:指上述資產的賬面原值減去已提折舊額以後的餘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