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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繼續履行的特徵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於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民法典》對繼續履行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因此金錢之債一定可以請求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非金錢債務存在上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比如,合作框架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履行具有人身屬性的合作義務,致使合作關係難以維持、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原則上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終止合作框架協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