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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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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性別工作平等法''' </p> |- |<center><img src="https://image1.thenewslens.com/2020/11/luughc4u13k7i1plcwvmo7607xuyx0.jpg?auto=compress&q=80&w=500"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3615 圖片來自thenewslens] </small> |}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華民國法律]],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2002年1月16日[[總統令 (中華民國)|總統令]]制定公佈,200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国际妇女节]]施行。2008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之性傾向。2014年又通過修法,要求政府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以強化雇主守法意願,並加重罰則,將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納入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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