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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jpeg|有框|右|<big>国徽</big>[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q_70,c_zoom,w_640/images/20180930/4ba8587bc01348efb29a688efe8947ee.webp 原图链接][https://m.sohu.com/a/257149858_99898076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基础民法之一,通过[[法律]]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权,以便调解民事关系确立法律依据。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f>[https://www.sohu.com/na/442238664_120652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搜狐,2021-01-04 </ref>的实施而废止。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制度最早系统规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其中大部分属于物权,初步确立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内的基本物权法律体系框架。另外,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律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则集中规定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物权法,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其后又审议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其草案。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ref>[https://www.docin.com/p-2089515708.html 民法基础知识概述],豆丁网,2018-03-09</ref>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视频==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释一</center> <center>{{#iDisplay:t018599giky|560|390|qq}}</center>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01</center> <center>{{#iDisplay:e0391j7jonf|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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