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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晚婚(法定名词)</big>''' |- |<center><img src=https://d03.lawtimeimg.com/micphoto/lawspecial/1523611572184.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lawtime.cn/ask/zj_9792/ 来自 网络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称: 晚婚 定义: 推迟实际结婚年龄 作用: 控制人口数量 |} 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结婚的是'''晚婚''',即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即是晚婚。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ref>[https://www.lawtime.cn/ask/zj_9792/ 晚婚假有工资吗]法律快车</ref> == 简要介绍 == 法定婚龄以上三年结婚的是晚婚,即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23周岁即是晚婚。 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但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或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晚婚假天数按地方性行政法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 主要作用 == 晚婚对控制人口数量的作用: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青年时期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工作和劳动,为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奠定牢固基础,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口素质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 法律规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 参考来源 ==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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