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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白寶山 (死刑犯)'''<br><img src="https://img.laonanren.com/upload2/2015-06/15061715136449.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laonanren.com/news/2015-06/100437p6.htm 圖片來自網站名稱]</small> |} '''白宝山'''(1958年|11月6日|1998年|4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0世纪末的重大连续杀人案的元凶。在[[新疆]]、[[北京]]、[[河北]]先后作案15起,共杀害包括警察、军人、狱友、作案同伙和无辜群众在内的17人,抢劫现金140余万元人民币。白宝山仅受过不完全的小学教育,却拥有极高的犯罪心理素质、[[反侦查]]手段与[[射击]]技术。白宝山被抓获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ref>[http://www.njlawyer.cn/html/20051115185816-1.html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njlawyer</ref> 和[[抢劫罪]]判处白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枪决。白宝山是中国犯案程度极深的杀人犯之一,其犯罪事件后来被拍成电视连续剧《中国刑侦一号案》。 ==作案列表== {| class="wikitable" |- ! 时间 !! 地点 !! 受害者 !! 犯罪行为 !!使用武器 !! 赃物 |- | 1993年9月 || 新疆石河子新安监狱 || 李宝玉(狱友) || 杀害 || 铁榔头 || 无 |- | 1994年3月20日 || 新疆石河子新安监狱 || 傅克军(狱友) || 杀害 || 铁榔头 || 无 |- | 1996年3月12日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 牧民 || 威胁 || 未知 || 3包步枪子弹共225发、50发手枪子弹 |- | 1996年3月31日21点40分 || 北京市[[石景山]]高井热电厂 || 值勤武警 || 砸伤 || 铁棍|| 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 | 1996年4月7日23点15分 || 北京市某装甲兵司令部 || 哨兵 || 开两枪 || 步枪 || 无 |- | 1996年4月8日0点15分 || 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 || 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队巡警 || 枪战并击伤四名 || 步枪 || 无 |- | 1996年4月22日1点45分 || 北京市丰台区八一射击场 || 哨兵 || 三枪致其死亡 || 步枪 || 空弹夹和枪套(后当场丢弃) |- | 1996年7月27日1点 || [[河北省]][[徐水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师高炮团弹药库 || 三名哨兵 || 死亡2人重伤1人 || 步枪 || 81-1自动步枪一支 |- | 1996年12月16日12点20分 || 北京市[[德胜门]]烟市 || 李玉花(女摊主)和三位男子 || 摊主死亡3人重伤 || 自动步枪 || 现金65170元 |- | 1997年7月5日18点 || 新疆141团场军械库 || 库房军犬两只 || 杀害 || 步枪 || 无 |- | 1997年7月6日4点 || 新疆 || 过路人 || 杀害 || 步枪 || 钱包 |- | 1997年7月29日 || 147团场15公里外 || 农民 || 杀害 || 步枪 || 摩托车 |- | 1997年8月8日 || 149团场一营警务区 || 姜玉斌(警长)、时春勇(治安员) || 杀害 || 步枪 || 54式手枪 |- | 1997年8月19日 || 乌鲁木齐市边疆宾馆 || 市民 || 致7人死亡(包括2名新疆大学附属中学高中生)5人重伤 || 所抢得枪械 || 现金约140万元 |- | 1997年8月26日 || 新疆[[天山天池]]大锅底坑 || 吴子明(犯罪同伙) || 枪杀 || 手枪、铁锤 || 无 |} ==落网== ===确认=== 1997年11月5日,新疆石河子刑警大队向北京市公安局发送明传电报。 通报白宝山与模拟画像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相像,请协查|新疆石河子刑警大队电报 === 抓获 === 1997年11月5日19点,4名北京市公安干警来至白宝山所在处,位于模式口白母亲家,一名警察对开门的白宝山说户口批下来了白宝山曾经在[[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户口]],但因有[[犯罪记录]]没有办成,要求其跟随去派出所办手续。 白宝山的第一反应是被谢宗芬出卖,于是冷静地说要进屋拿件衣服,实际上拿枪准备摊牌。当时母亲从房间正走出来,问其发生了什么事,白宝山不想在母亲面前杀人因此放弃抵抗,跟随警察离开。 主犯白宝山落网当夜,警方连夜提审白宝山,白宝山当即交代所有罪行。6日,谢在老家被公安局带走审讯,在与白宝山分手的4天内花费赃款近3万元人民币。9日,谢宗芬被押解到北京。12月3日,白与谢被押往乌鲁木齐。 === 审判 === 1998年3月3日,上午10时,白、谢持枪抢劫杀人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正式开庭。白、谢在庭上对于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庭对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15案逐一进行了法庭调查,最后判决:白宝山犯有杀人罪,抢劫枪支罪,抢劫公民财产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依法判处白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谢宗芬犯有抢劫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白宝山的大弟免于刑事起诉,无罪释放。|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处决 === 白宝山于1998年4月在新疆被处以枪决。 ==涉案其他罪犯== ===吴子明=== 原因盗窃而坐牢,狱中结识白宝山。出狱后任新疆[[石河子市]]147团警卫,1997年白宝山找到他并提議合作,吴子明随即辞职并与白宝山一同参与策划实施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劫案等案件。后因白宝山不愿将犯罪所得的50%分给吴子明,于1997年8月26日被其枪杀于新疆[[天山]][[天池 (天山)|天池]]。吴子明会见白宝山前隐约察觉到他可能要杀其灭口,临死前3天曾交给弟弟吴子兵写有白宝山北京住址与谢宗芬四川住址的笔记本,并叮嘱他假使一个月后都没回来,则说明他已被白宝山杀害,请他带着笔记本去报案。警方没有一张吴子明的生前照,仅有一张他上半身被烧焦的尸体的照片。 ===谢宗芬=== 白宝山1996年结识的情妇,已婚。后与白宝山一起购买枪支,并一同前往新疆帮助作案。新疆抢劫成功之后,白宝山交给谢宗芬赃款11万。谢宗芬返回[[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老家,直到被警方捕獲為止,不到一周的时间一连销赃3万。后被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判有包庇罪、抢劫罪,获刑12年。 2005年4月26日,谢宗芬在当天的减刑大会中被宣布当天释放,此前曾在狱中表现良好而获得3次减刑。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人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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