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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套利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目錄

名詞解釋

監管套利是指各種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通過註冊地轉換、金融產品異地銷售等途徑,從監管要求較高的市場轉移到監管要求較低的市場,從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規避監管、牟取超額利益的行為。

監管套利是銀行也是金融機構通過違反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是一種經濟目的,一般由多種交易手段達成。由於監管層對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規性規定不同,金融機構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來達到逃避監管規定、擴大業務量、節省資本、少提撥備、規避信貸額度控制等套利目的。

監管套利的條件

一般認為在經濟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便出現了監管套利機會,理性的市場主體會選擇最優交易策略,從而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個經濟目的可以通過多個交易策略來實現;

2、對於上述實質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監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對待方式。

監管套利的動因

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套利的內在動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滿足監管機構的資本充足要求。銀行將資產負債表內風險不同、但風險權重與監管資本要求相同的貸款組合中的一部分貸款進行轉讓或風險轉移,在銀行實際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降低了表內風險加權資產額。使銀行的名義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監管機構的資本充足要求或規避資本監管的目的。

2、提高資本收益率。商業銀行通過調整資產組合,在監管資本標準要求相同的不同資產中減少低風險、低收益資產,保留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實現以低的資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的資產業務,提高銀行資本配置效率。

3、擴大資產業務規模。監管套利因提高名義資本充足率、減少監管資本需求量而釋放出的資本,可支持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大。這一點在經濟過熱、信貸規模受到監管約束的情況下更易被銀行所利用。商業銀行為增加利潤來源,會通過監管套利,實現資本釋放,支持資產業務的擴張。

監管套利行為的治理

對一國而言,貫徹統一監管理念、設立統一監管的執行部門、完善具體監管的措施,是治理國內監管套利的主要辦法。分業多頭監管模式有其合理性,既可發揮監管機構的專業優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用於監管的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但是也會造成監管體系過於龐雜,而且缺乏一致性。統一監管正在逐漸代替分業多頭監管成為當今世界的主流,由統一機構實施監管權力、對不同種類金融產品執行統一標準,有利於防止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的出現,減少甚至消除監管無作為和各級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諉。統一監管並不意味着要將國內已有行業監管機構拆散,而是要將這些機構統一划歸某一權力部門領導之下,以便落實統一標準、明確權責機制。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市場配套體系建設,出台一致的市場會計原則和審計標準,防止金融機構利用各種市場基準漏洞進行套利;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強化金融機構財務報告制度,完善市場風險預警機制,嚴密防控整個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加強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在規範評級機構自身業務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信用評級體系的作用。事實上,沒有國際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和標準,監管套利就不可能完全消除。

加強國際監管合作首先要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基本準則,在會計準則、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達成共識,並共同嚴格遵守;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監管信息國際交流平台,完善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充分發揮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清算銀行(BIS)、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等機構的信息共享職能;第三,要有執行機構來監督並制約各國切實履行統一的監管標準。耶魯大學教授傑弗里·加滕(Jeffrey Garten)曾撰文呼籲建立「全球金融管理局」(Global Monetary Authority)來監督當前已變得沒有國界的市場,這是一種值得參考的思路。

但是,國家之間缺少強有力的權力制約機制,實現國際統一監管標準還需要較漫長的過程。巴塞爾協議在銀行監管方面已經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從1988年發布至今仍在不斷完善,這其中商業銀行為規避巴塞爾協議而進行的「創新」固然產生了一定影響,各國銀行管理機構的陽奉陰違也「功不可沒」。銀行體系的國際性統一監管尚且如此,制訂整個金融系統的統一監管準則難度可想而知;同時,國家間信息的交流共享涉及到了國家機密,統一國際監管機構如何組成也會引發大規模爭論。所以,以上建議真正落實起來會遭受較大阻力,其過程也會比較漫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