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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買賣外匯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私自買賣外匯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目錄

名詞解釋

私自買賣外匯,即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私自在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其他經批准的非金融機構以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規定的場所以外買賣外匯;通常指直接進行外匯的買入或賣出行為。如2020年8月,黃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內企業付款6000萬元人民幣,私自購買美元。

私自買賣外匯的法律後果

擅自從事外匯交易的,交易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於非法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概述

非法買賣外匯就是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進行外匯買賣,主要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

1、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即不直接進行外匯和人民幣的買賣,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匯以人民幣償還、借人民幣以外匯償還、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等方式進行本外幣之間的買賣;

2、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經營倒買倒賣外匯及外匯權益。

3、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作為中間人介紹買方和賣方私自進行外匯交易的行為,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主要針對非法介紹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罪: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