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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費用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土地取得費用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目錄

名詞解釋

土地取得費用(land acquisition costs),是指為取得土地權利而支付的各項區域性客觀費用。

土地取得費用的主要內容

土地取得費用是為取得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費用,分為兩種情況:

(1)國家徵收集體土地而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等。

一般認為,土地補償費中包含一定的級差地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單位已投入土地而未收回的資金的補償,類似於地租中所包含的投資補償部分。

安置補助費是為保證被征地農業人口在失去其生產資料後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而設立的,因而具有從被征土地未來產生的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補償的含義。征地費用標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標準1: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標準2: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標準3: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般情況,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提高被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2)為取得已利用城市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拆遷補償費用,這是對原城市土地使用者在經濟上的補償,補償標準各地有具體規定。

土地權利

「土地權利」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土地權利是指以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為內容的所有權利,包括土地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以土地為給付標的的債權等;狹義上的土地權利是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特別法律規定的以土地為客體的權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