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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竞争性磋商'''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15日 (三) 07:33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競爭性磋商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競爭性磋商,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概述

競爭性磋商仍然遵循「先提供或獲得採購需求,後競爭報價」的交易機制。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採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有的採購項目被財政部門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但是,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定義及第五條關於「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的規定,在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名義選擇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時,應注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採購人單位屬性的限制性規定。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

由於《政府採購法》沒有關於競爭性磋商程序設計,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可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實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即可以按照《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節點要求,參照競爭性談判或公開招標方式細化採購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採購人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根據《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競爭性磋商評審方法為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價格評審採用低價優先方法。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情形的,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這裡的採購過程是指磋商開始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三家以上,磋商過程中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在只有兩家的情況下,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給山西財政廳《關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的答覆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的規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項目,自主選擇相應採購方式,無需財政部門審批。

《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而政府採購採用邀請招標要經過資格審查和隨機抽取程序,採購程序更複雜,採購效率也低。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政府採購法》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規定,使得採用競爭性採購方式也須審批。加之,我國政府採購採購方式之多,有的適用情形並無多大差異,但每種採購方式有其適用的採購程序以及評審方法,而且還存在法定程序與主流操作模式的差異。採購方式、採購程序、評審方法需要進一步理順,包括與GPA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和有限招標採購方式的銜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