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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暂估价'''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於 2024年5月16日 (四) 07:09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暫估價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暫估價(Provisional Price)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在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但在施工合同簽訂時暫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和專業工程的價格。

暫估價的概念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暫估價被定義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項工程的金額」。結合前述概念可知,暫估價項目有如下特點:

1、項目建設時必然發生;

2、招標或簽訂合同時暫不能確定價格;

3、範圍涵蓋工程、貨物、服務。

暫估價一般包括材料暫估價、設備暫估價、專業服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第15.6款,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金額與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的暫估價項目價格間的差額及稅金等列入合同價格。也就是說,暫估價項目價格採用多退少補的方式,由發包人(總承包項目招標人)承擔。

暫估價和暫列金額的異同點

暫列金額與暫估價主要有兩個地方是相同的,第一是二者都會被計算到合同價之中,第二就是在招投標階段,其具體金額都是由發包人來給出的,承包人無權進行更改。

不同點則較多,主要有以下四點:

預見性不同。暫列金額是在發承包時還不能確定或不可預見的預備支出,也就是說,具體項目、數額都不確定。而暫估價則是一定會有的項目等支出,只是價格尚不確定所以也就無法確定總數額。

性質不同。暫列金額本質上是發包人的預備金,不管其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明確,都對施工合同的具體履行不產生影響。而暫估價由於涉及到必然會實施的內容,只是價格不確定,所以如果不按約定履行,一般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使用方式不同。暫列金額最終是否會實際產生,或者怎樣產生,一切都由發包人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暫估價則必須要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確定。

與工程款結算的關係不同。暫列金額跟工程款結算沒有關係,因為無論它有沒有、有多少,都影響不到工程款。但暫估價是跟工程款結算緊密相關的,等到暫估價的具體數額確定後,會取代合同中的暫估價,然後算到工程結算金額裡面。

暫列金額的定義: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主要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暫估價項目是否需要招標?

暫估價項目是否需要招標,判斷依據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要求:

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必須招標的規模為:

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規模或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因此,如果暫估價項目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上述規模標準的,就應當進行招標;反之,不強制要求招標。

暫估價項目的招標方式

若確定暫估價項目必須進行招標,那麼招標由誰負責、誰實施的問題隨之而來,對此,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發包人單獨實施招標、承包人負責實施招標、發承包雙方共同組織實施招標等三種方式。

1、發包人單獨實施招標

發包人基於成本控制等原因考慮,可能要求對暫估價項目自行實施招標。筆者就曾經遇到過合同約定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負責招標,但項目實施過程中發包人卻要求自行進行招標的情況。但該種方式缺陷明顯,實踐中不建議採用,首先,暫估價項目亦屬於承包人的承包範圍,如果由發包人自行招標並直接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存在支解發包的嫌疑;其次,如發包人自行招標但要求承包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存在合同簽訂主體與招投標主體不一致的問題,招投標行為與據此簽訂的合同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最後,完全排除承包人的參與,不利於承包人對中標供應商的管理,可能造成承包人與中標供應商配合不暢、增加管理成本等後果進而影響工程質量、進度。

因此,在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中,僅將承包人負責實施招標、發承包雙方共同組織實施招標兩種方式作為暫估價項目的招標方式納入通用條款以供選擇,而未將發包人單獨實施招標的方式納入。

2、承包人負責實施招標

由於暫估價項目的金額最終由發包人承擔,在承包人作為招標主體的情況下,發包人對暫估價項目的價格仍享有決定權自不待言,但發包人如何參與招投標過程、對招投標過程享有多大的話語權則需要雙方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提供的示範條款可資借鑑,在承包人負責實施招標的情形下,承包人應當在招標前向發包人報送招標方案、招標文件,由發包人對招標方案、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和批准,並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與中標人簽訂暫估價合同後還應當向發包人報送副本。需要注意的是,採用該種招標方式時,承包人亦可能需要參與暫估價投標,此時承包人無法作為招標主體,發承包雙方還應當對承包人參與暫估價投標時的招標主體進行約定。

3、發承包雙方共同組織實施招標

發承包雙方共同組織實施招標的情形下,雙方需要就招標時間、招標方案、招標文件等均達成一致,對招標的工作分工進行確定,在效率上或許不是最優選擇,但能夠一定程度上保證發承包雙方對暫估價項目的招標享有同等的參與和決定權,實踐中也較為常見。但應當注意的是,在發承包雙方共同作為招標主體的情形下,簽約時亦應共同作為簽約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

若暫估價項目不屬於強制要求招標的,則發承包雙方可以更加靈活的處理,在合同中對供應商的確定方式、價格、合同簽訂等事宜進行明確的約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