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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21日 (二) 07:17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是指票據到期日起十日後,至有效期內,在網銀中進行提示付款,被承兌人拒付的一種狀態。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的實務問答

持票人面對「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的情形下,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持票人應審慎考慮票據追索權和原合同法律關係之間的競合,即是選擇以票據追索權糾紛向出票人和承兌人主張權利,還是以原合同法律關係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

現有法律對二者的選擇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界也存在爭議,主要觀點有以下三種:

觀點一:認為只能主張票據追索權。

理由是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一旦簽發,就產生了獨立於原因關係的票據債權債務關係,並與票據的原因關係分離,不受原因關係效力的影響。票據債權人在接受票據後再依據票據的原因關係主張合同請求權是違背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而且與票據的流通性相悖;另外持票人在接受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後,合同債務已經得到清償,原合同也就因此而終止,原合同債權人不應再主張合同債權。

觀點二:認為應當先行使票據追索權,不能得到全部清償的,再主張合同債權。

理由是票據制度作為民商法上的一項特殊制度,創設的目的在於通過票據的流通,實現其在支付、結算、融資、信用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允許持票人首先主張合同債權,若持票人的前手不是出票人,那麼勢必導致持票人的前手承擔本不應歸咎於他的責任,且持票人的前手承擔責任後,勢必會繼續向其前手追索,這樣就會嚴重影響票據的流通性。

觀點三:兩者可擇一行使,主張一個請求權並得到滿足後,另一個請求權歸於消滅。

理由是請求權競合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也是現有法律所允許的。因票據拒付所產生的付款請求,因同時符合合同之債的法律法規及票據追索權的法律法規,而產生了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但實質上當事人又只享有一個付款請求權,當事人不能既主張合同債權,又主張票據追索權。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意思自治的權利,應當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主張權利的法律關係。

實踐中,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也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選擇任何二者之一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均正常受理。

提示付款相關法規

參考文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2號)

第五十八條: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第五十九條: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於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電子商業匯票

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電子商業匯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簽發和交付;

(2)為定日付款票據。

按承兌人不同,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或財務公司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財務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