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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贴卖出'''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直贴卖出'''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於 2024年5月21日 (二) 07:47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直貼賣出是是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文化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名詞解釋

直貼賣出是指企業將所持有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金融機構,從而獲得資金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轉讓

一般來說,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是指收款人(持票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在任何情況都無義務通知債務人(付款人),接受轉讓者的身份無限制,轉讓次數無限制。銀行承兌匯票轉讓後,背書人就成為匯票的連帶債務人之一,對持票人負有擔保承兌與擔保付款的責任,直至付款人清償完為止。

在日常票據交易過程中,轉讓方式有三種:貼現、背書轉讓、匯票質押。

一、貼現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並貼付利息,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匯票持有人的票據行為。

貼現既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也是一種銀行授信行為,可以視作銀行通過接受匯票給持票人短期貸款,如果匯票付款期滿,銀行能收回匯票資金的,該貸款就自動沖銷,如果銀行不能得到匯票付款,則可以向匯票付款人和所有的債務人追索。

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三、匯票質押

匯票質押是指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它是由背書人通過背書的方式,將票據轉移給質權人,以票據金額的給付作為對被背書人債務清償保證的一種方式。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1.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在原始憑證上記載法定事項並簽章,二是交付票據。這兩者缺一不可。

(2)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3)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①必須記載事項,又稱必要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比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確定的金額等。

②相對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外,《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應記載的事項。這些事項如果未記載,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比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出票地等。

③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比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④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4)出票人簽發票據後,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2.背書

(1)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行為。

(2)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①轉讓背書,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②非轉讓背書,是指以授權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也就是未發生票據權利轉讓的背書。非轉讓背書又分為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3)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4)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5)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6)背書行為的效力:

①背書人未簽章的,背書無效。

②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背書有效。

③部分背書,背書無效。

④條件背書,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

⑤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的,背書有效。

⑥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背書有效,但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承兌

(1)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並簽章的行為。

(2)承兌只適用於商業匯票。

(3)承兌程序包括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

①提示承兌

對於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於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對於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②受理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③記載承兌事項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保證

(1)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行為。

(2)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貼單上記載: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簽章。

(3)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貼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貼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5)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