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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三工作组 著,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三工作组 著,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於 2024年5月23日 (四) 21:01 的最新修訂

來自 孔夫子網 的圖片

工程保險合同糾紛裁判指引》,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第十三工作組 著,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內容簡介

工程保險是跨工程技術、保險和法律的交叉領域。此類合同糾紛隨着國內工程建設規模的日益增長也呈現上升趨勢,而多年來關於工程保險合同糾紛解決的研究成果卻付之闕如。本書編纂按照建設工程相關險種進行劃分,分為工程一切險、工程責任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和工程保證保險等四個章節。每一章節均採用總分結構,即先對該險種的基本概念及特點等進行簡要介紹,之後針對該險種在實踐過程中易產生爭議的問題進行分析。

本書立足於工程保險實務,系統梳理了相關保險的常見爭議問題,結合保險法的基本原理和工程領域的行業特點,探尋工程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路徑,旨在提升工程保險合同糾紛的裁判質量,填補這一領域的空缺,促進建設工程法律界形成共識。

目錄

第一章 工程一切險

第1.1條 【繳納保費至保單出具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賠償處理原則】

第1.2條 【暫保單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賠償處理原則】

第1.3條 【保險人未及時完成核賠的責任承擔】

第1.4條 【保險人拒絕先行賠付,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處理原則】

第1.5條 【保險標的受讓人主張保險賠償的處理原則】

第1.6條 【被保險人施救措施必要性、施救費用合理性的認定原則】

第1.7條 【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致使事故原因或損失無法查明的賠償處理】

第1.8條 【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主張保險利益的處理原則】

第1.9條 【工程一切險保險責任終止時間的認定】

第1.10條 【工程保險訴訟時效期間的確認】

第1.11條 【工程一切險中,被保險人的認定標準】

第1.12條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免責條款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認定標準】

第1.13條 【工程一切險中,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主張免責的,如何認定「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第1.14條 【工程一切險中,保險人以「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主張免責的,如何認定「行政行為」】

第1.15條 【工程一切險中,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免責的,如何認定告知義務的主體、履行方式、告知內容及履行時間】

第1.16條 【工程一切險中,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免責的,投保人的主觀過錯及保險人的行權方式對責任認定的影響】

第1.17條 【工程一切險中,保險人以「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主張免責的,如何認定「喪失合同」】

第1.18條 【工程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存在兩種以上理解的解釋原則】

第1.19條 【工程保險中,針對保險標的的爭議如何解決】

第1.20條 【工程未完工情形下,如何認定保險期間以及工程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第1.21條 【被保險人已經提交兩次資料,保險人再次要求被保險人提交資料,被保險人予以拒絕,如何處理】

第1.22條 【工程保險賠償過程中,針對間接損失的認定】

第1.23條 【工程保險中,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原則】

第1.24條 【工程保險賠償過程中,針對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是否屬於免責事項的認定】

第1.25條 【保險人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認定】

第1.26條 【保險合同重述法定免責條款,是否可以免除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當然發生法律效力】

第1.27條 【保險人對建築工程一切險特約條款中的責任限額和免賠額(率)條款,應否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第1.28條 【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特別約定條款優先適用效力的原則與例外】

第1.29條 【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險費的合同效力認定】

第1.30條 【「特別約定」中的「免責條款」的性質】

第1.31條 【預付賠款賠償依據及逾期賠付的認定】

第1.32條 【免賠額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1.33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工地外儲存物特別條款項下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的處理規則】

第1.34條 【開工前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爆炸物隱患消除費用的賠償】

第1.35條 【約定出險後共同委託公估機構,公估機構出具報告後一方又申請鑑定的處理原則】

第1.36條 【保單終止條款】

第1.37條 【保護現場條款】

第1.38條 【保費調整附加條款】

第1.39條 【停工損失擴展條款的適用】

第1.40條 【施救費用的認定和處理】

第1.41條 【內陸運輸擴展條款下保險人的責任認定】

第1.42條 【公共當局擴展條款】

第1.43條 【地下工程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1.44條 【擴展條款約定保險期限自動隨工期延長,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按約履行通知或繳費等義務主張保險期限未延長的處理規則】

第1.45條 【保證期擴展條款】

第1.46條 【清理費用擴展條款的適用】

第二章 工程責任保險

第2.1條 【關於工程責任保險的管轄問題】

第2.2條 【工程責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2.3條 【賠償責任未確定時,第三者直接起訴保險人的處理方式】

第2.4條 【工程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間確定的賠償責任對保險人的約束力】

第2.5條 【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員工身份及執業資格對責任險的影響】

第2.6條 【特種車輛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界定】

第2.7條 【特種車輛責任保險第三者的保險金直接請求權】

第2.8條 【特種車輛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時保險責任的承擔】

第2.9條 【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場地與建築施工安責險保險人保險責任承擔的關係】

第2.10條 【建築施工安責險與工傷保險的賠付順序】

第2.11條 【工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漸進性污染的表現形態】

第2.12條 【行政行為是否構成建設工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免責事由的判定原則】

第三章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第3.1條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第3.2條 【保險人能否以特約方式縮小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

第3.3條 【共保模式下首席承保人定損核賠的決定對被保險人和其他共保人的效力】

第3.4條 【「暗共保」被認定為再保險的風險以及被認定後的影響】

第3.5條 【保險人保險期間延展的特殊情況】

第3.6條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3.7條 【保險人和投保人對是否存在工程質量缺陷有爭議的處理】

第3.8條 【TIS出具的評估報告或專項意見的重要性】

第3.9條 【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3.10條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代位追償】

第四章 工程保證保險

第4.1條 【保證保險合同中的反擔保條款的效力】

第4.2條 【投標保證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的截止日期】

第4.3條 【投標保證保險中賠償金額的確定】

第4.4條 【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4.5條 【發包人沒有支付預付款或支付預付款不足的,是否可導致預付款保證保險合同的解除或變更】

第4.6條 【履約保證保險中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界定】

第4.7條 【預付款保證保險如何確定預付款是否已返還或扣回】

第4.8條 【支付保證保險的損失認定】

第4.9條 【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間】

第4.10條 【質量保證保險和質量保證金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第4.11條 【擅自使用標的工程是否影響質量保證保險責任的承擔】

第4.12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界定】

附錄1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2009版)

附錄2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附加險條款

參考文獻

  1. 法學,中國教育在線
  2. 公司簡介,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