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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舊稱土著,是指某地方較早定居的族群,皆源自外來者(尤其是入侵者)對本地人(或族群)的稱謂,原意指當地居民、原居民,但多具有土番、番人、土人等落後的貶意,然而到了二十世紀後期逐步形成了一個法律學方面的範疇,指的是正遭受到外來者侵蝕的文化獨特的群體。
本土居民一詞被廣泛的採用是起始於19世紀人類學和人種學的學科,韋氏字典將之定義為「某一群體的人團結於一個共同的文化、傳統意義上的血緣關係,他們通常有着共同的語言、社會機構和信條,而且往往構成了一個不受支配的有組織團體。」
目前尚不存在一個普遍接受了的「本土居民」的確切定義,然而,最經常被各方所認可及援引的四個要素是:
- 時間上比外來群體更早的到達和定居
- 自發自願的使有別於外來文化的文化獨特性得以延續
- 屈就於強勢庇護的外來文化之下,逐漸被邊緣化,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原先所擁有的
- 本土居民身份的自我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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