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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徵的親屬關係。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生育的所有後代,以及這些後代之間,都是血親關係。
血親是一個生物學概念[1],但在法學、社會學等學科中也大量出現。在生物學理論上,由於任何兩個人如果追溯足夠多代幾乎總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幾乎人人都是血親。(Pedigree collapse)現實中,如果在所有能夠得到的資訊中兩個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則他們不被視為血親。
親等計算法
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一個人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教會法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和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相同。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取數目較大者為血親代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一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
血親鑑定
從基因學的角度來說,有血親關係的人擁有共同的基因,關係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過基因對比進行血親關係的鑑定,其中最常見的是親子鑑定,即鑑定兩個人是否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除此之外,旁系血親,比如兄弟姐妹關係,也是可以鑑定的。
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直系姻親,若被非血緣一方收養時,則成立擬制血親關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羅馬尼亞。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參考文獻
- ↑ 陳嘉白:法律應承認準自然血親,中國社會科學網,2017-3-22
- ↑ 擬制血親之間可否結婚,華律網,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