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公安機關,是擔負着國家治安、保衛職能的專門機關。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民主專政工具之一。國務院設公安部,領導全國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省轄市及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設公安局。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得在轄區內的鎮、街道及社會治安情況比較複雜的地方,設立公安派出所。
主要職能
⑴對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⑵領導和管理和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
⑶擔負社會治安、國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
⑷擔負同治安災害作鬥爭和預防犯罪的工作;
⑸負責國家財產、國家機密和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
⑹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
⑺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中國的公安機關主要是對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擔負社會治安、邊防治安和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領導機關、廠礦、企業、事業等和其他部門的保衛工作,管理人民消防和人民防空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並負責同治安災害作鬥爭和預防犯罪等工作。
中國公安機關是保護人民、打擊敵人的有力工具,是執行法律,特別是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專門機關之一。國務院設有公安部,領導全國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公安廳(局);地區和直轄市的區設有公安分局(處);縣、自治縣設立公安局;縣、自治縣、市轄區得在轄區內的市鎮、街道、交通沿線和社會情況比較複雜的農村,以及邊遠地區設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機關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既有嚴格的區別又有密切的聯繫[1]。在進行訴訟活動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的規定,我國公安機關的性質,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公安機關是 我國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規定的國家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二是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同時具有刑事偵查、執行刑罰等職能,是國家刑事執法力量。
機關層級
• 國務院設公安部;
• 省、自治區設置公安廳;
• 市(包括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級市)、縣、旗設公安局,盟、地區設公安處;
• 市轄區設公安分局;
• 縣級市、縣、旗公安局和市轄區公安分局下設公安派出所。
另外,交通、林業部門的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局等部門列入公安序列,接受同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雙重領導,同時也接受人民政府的監督。
參考文獻
- ↑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憲法關係,中國社會科學網,2014-2-1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