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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英語: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标准简称最高检或高检院,亦简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或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主要办理终审之检察事务,指导各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对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68年,由于检察机关在文革中受到冲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建制撤销,设机关留守组,检察职责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使。

1978年,恢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国家检察机关。1980年9月29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特别检察厅对该案进行检察起诉。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设、分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力度。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除办公厅、政治部外,设置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刑事执行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公诉二厅、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等内设机构。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建制撤销,相应职责划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重新调整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按数序统一命名,分别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2]。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4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为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分别负责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厅职能,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为第五检察厅;设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机构,为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第八检察厅;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为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为第十检察厅。此外,撤销铁路运输检察厅,其原有部分职能继续由其他业务厅行使。重新组建最高检办公厅,将原最高检新闻办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职能划入,不再保留最高检新闻办。将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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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