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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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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线交易
图片来自technews

内线交易(insider trading),亦作内幕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即内线交易的要件在于:

  1. 获悉未公开消息。
  2. 该消息有效影响有价证券市价。
  3. 交易后有与该消息成比例的获利发生。

内线交易可以是完全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1]但是由于内线交易造成市场不公平,所以在多数情况之下,内线交易常被使用在违法的犯罪行为描述。虽然有经济学家肯定内线交易对于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都有正面帮助,但是世界各国多半都把内线交易列为违法行为。

内线交易的优点

内线交易并非全然是违法的,甚至有些经济学家坚持内线交易可以使尚未公开的资讯,以比较快的速度抵达市场,使得资本市场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但由于买卖双方的资讯不对称会使市场失灵,因此近年来各国证券管理单位都致力于资讯的揭露。

资讯不对称性与资讯揭露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洛夫斯宾塞,以及约瑟夫·史迪格里兹所提出的不对称资讯市场的一般理论,此理论在现今资本市场被迅速验证。

资讯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规定“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证券之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故并非台湾证券交易所建置的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之重大讯息,即为内线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须符合前开法条所规定之要件者方属之,其范围未来应依主管机关所订相关办法据以认定。

违法的内线交易

违法的内线交易行为虽然普遍相信存在于股票市场,但是实际上受到起诉的案件相当多,但证明内线交易罪行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有地方拟设董事禁售期,为防万一内线交易。

著名案例

美国案例

  • 2001年美国安隆案(恩隆案)。
  • 2001年11月19日,nVIDIA绘图晶片公司,爆发4名现任员工,及1名离职员工,因涉及内线交易,被美国联邦司法部起诉刑事罪名的重大案件。
  • 2008年5月,瑞士信贷银行纽约分行一名高层人员内线交易罪名成立,被判十年徒刑。主审法官皮特森感慨表示,华尔街的专业人士似乎到今天都不明白在市场上作弊是严重犯罪。巴基斯坦裔的纳西姆在瑞士信贷银行设在曼哈顿的“全球能源集团”部门工作,他的办公桌靠一部列印机,可以看到许多重要的潜在交易文件。他涉嫌在两年期间向巴基斯坦一名金融主管泄漏九项交易的机密,包括纳贝斯克集团去年2月以450亿美元购并德州能源巨擘TXU的史上最大购并案,使那名巴基斯坦人获得750万美元以上不法利益。那九项交易案,瑞银都经手。
  • 2009年10月16日,纽约的对冲基金帆船集团的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被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内幕交易罪逮捕。2011年10月13日,被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11年监禁。
  • 2010年11月,在美国投顾公司工作的56岁台湾移民朱青创(Don Ching Trang Chu,音译),因为涉及内线交易前天在美东遭到逮捕,随后以100万美元交保。
  • 2013年9月,高通公司一名全球业务运营前总裁华裔汪静被控内线交易、洗钱、密谋、阻碍官方诉讼和严重的身份盗窃。涉嫌通过使用内部信息购买该公司及收购目标的股票获得将近25万美元的非法盈利。
  • 2013年11月,史蒂文·柯恩的对冲基金SAC资本公司被控内线交易,2013年11月4日同意支付18亿美元与美国司法部和解,创美国内线交易处罚纪录。
  • 2016年12月,两名澳门人(熊日、熊战)及一名中国男子(郑博)被控利用入侵纽约多间律师行电脑系统所盗得的机密进行内幕交易,获利400万美元,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7年5月判三人及另一接济被告需交出非法盈利、利息及罚款合共889万美元。

中华民国

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规定:下列各款之人,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未公开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受规范的人,称之为“内部人”,其中包含:

  1. 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
  2. 持有该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3. 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4. 丧失前三款身分后,未满六个月者。
  5. 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 公司分配股利[2]或者增资的计划。
  4.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5.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7.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
  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0.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1.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12.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4.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5.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16.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7.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参考文献

  1. 内线交易,不该交给政府来处理!. [2016-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7). 
  2. 股利,stockfe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