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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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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 是指道德低下者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性賄賂等),以產生利益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的與不固定的性對象發生的有償性行為。屬於收費的性行為。

傳統上,賣淫涉及到某種直接的生殖器接觸(或者隔一層東西)。先進性的政府不允許賣淫,但是,隨着電子技術革命和互聯網的普及,產生了新的賣淫方式:從"電話廣告賣淫(Phone Sex)"到經由互聯網和移動電話的交互式的視覺形式的性信息接觸,從而改變了以發生實質性生殖器性接觸為判斷賣淫標準的傳統默認

賣淫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種嚴重疾病。所以必須禁止而不能夠有任何藉口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賣淫 [1]

外文名 prostitution

行業 色情服務

是否犯罪 是

行為

何謂賣淫。妓女賣淫可謂是世界上最早的職業之一。然而對於賣淫的定義卻有不同認識。

傳統觀點認為,妓女是一個接受男人金錢而給予男人性滿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紀韋氏字典》中賣淫的定義為,賣淫即--賣淫者,名詞,為錢財從事(和許多男人)性交活動的婦女;娼妓,妓女。顯然這個定義將男妓排除在外。這是不合乎實際大家都知道在任何國家的每個朝代包括現 在,面首、男妓、妓男、舞男都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這也是自由主義作家批評、反對和試圖修改的主要部分。然而,人民普遍關心的(特別是在我們中國)或者說擔心的依然是妓女的問題,的確同妓女相比無論是從數量還是危害影響上來說妓男還是不能和其相提並論。

這個定義之外還有兩個定義,分別是從廣義和狹義上來認識的。

廣義的理解為,賣淫一般是指補償既非屬於性慾方面的又非屬於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為,具體來說即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報償或樂趣而從事的性行為才是正常的,而且這種性慾或感情方面的報償或樂趣必須是來源於性行為本身。因而出於其他任何別的目的、動機、原因而與他人進行的性行為均屬於妓女賣淫。

狹義的賣淫定義為賣淫僅指以肉體換取金錢的行為,這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所謂典型妓女,而與其相對的則是非典型妓女。

21世紀,在我國根據1997年的刑法及相關的刑事法規和單行條例的規定可將賣淫定義為,賣淫指行為人為獲取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達到異性滿足的行為。而與之相對應的嫖娼則是指行為人給付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活動。賣淫與嫖娼是互相依存的一對概念,兩種現象,但是,與賣淫相關的犯罪和與嫖娼相關的犯罪之間卻可以相互獨立的存在,即某一罪的存在不一另一罪的存在與否為前提。

歷史

產生和流行

賣淫伴隨私有制的出現而產生。"早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與奴隸勞動並存就零散地出現了僱傭勞動,同時,作為它的必然伴侶,也出現了與強制女奴隸獻身於男性現象並存的自由婦女的職業賣淫"(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古代一些民族視賣淫為向宗教獻身的神聖行為,把賣淫所得上繳給神廟的財庫。古希臘的高級妓女曾因才藝出眾、與政界的交往而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但總的說來,娼妓屬於受壓迫、剝削的階層。公元前6世紀梭倫在雅典創立第一所妓院,以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公娼制,作為徵收賦稅的一項重要來源。中國夏朝後期"好方鬼神,事淫亂",殷商時流行"巫風"、"淫風"、"亂風",均有與統治階級腐敗相聯繫的男、女娼妓活動。春秋時齊國設"女間七百",是最早的官辦妓院;越勾踐、漢武帝設"營妓"等專為軍隊提供性服務。《史記·貨殖列傳》載:"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楔鳴琴,揄長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里,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是當時賣淫業興盛的真實寫照。以後歷各朝而不衰,至明朝"娼妓布滿天下,其大都會之地,動以千百計,其他窮州僻邑,在在有之",又有"小唱"(男妓),"專供縉紳酒席"(謝浙肇《五雜俎》)。妓女多因天災人禍,為生活所迫或受人誘騙、逼迫,也有為貪戀奢侈生活等墮落;而男妓賣淫屬於反自然行為,一般為從小受到權勢富貴之家威逼、利誘 賣淫女 賣淫女 漸成惡習,所謂"皆幼而受紿,或勢劫利餌耳"(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十二)。他們除受到各種黑暗勢力的盤剝、蹂躪,還在法律上備受歧視。如元朝規定娼人不得與良人成親,不得入科舉考試等,其社會地位與奴婢等同。在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影響下,馬克思所形容以"對無產階級的最明顯的直接肉體剝削"為特徵的賣淫現象愈加普遍和露骨。主要原因是工業化急劇增加的兩極--暴富者與無力娶妻的勞動者都有買淫的需要,形成龐大的嫖客隊伍,而大量陷於貧困、喪失自由的婦女不得不像計件工資勞動者那樣一次次地出賣肉體,人口流動趨勢則為性交易的進行提供了便利條件。中國進入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賣淫現象在一些開放地區十分猖獗。其主要根源有:由於城鄉、地區、行業之間經濟發展的差異,引起人們心理不平衡,因賣淫可在短期內獲得巨額財富,誘使好逸惡勞或缺乏技能而急於致富的人走此"捷徑";在"性解放"思潮影響下,社會對性越軌行為採取寬容態度,導致當事人道德感、羞恥心減弱;少女、幼女遭性伴侶拋棄或受性侵犯後,心理發生惡逆變,以賣淫形式玩弄異性,向社會進行性報復;一些唯利是圖的單位或個人積極撮合性交易並為賣淫活動提供處所等。與舊社會相比,當前賣淫普遍具有自願、隱蔽或半隱蔽、有組織等特點,並有向低齡化發展的趨勢。

禁娼

娼妓制度是腐蝕社會的催化劑,也是各種罪惡的淵藪。而娼妓本人既是舊制度的受害者,又因沾染無恥、惡劣的習性敗壞着社會風氣。16世紀時,西方國家因性病泛濫開始譴責賣淫並加以取締,但成效甚微;從那時起,對賣淫活動的准許或者禁止一直在交替出現。1885年英國首先立法禁娼。為了維護大工業生產的社會秩序,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20世紀20年代起大規模宣傳禁娼。1949年12月2日聯合國全體大會表決通過《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表明廢除賣淫制度的基本立場。但各國採取對策不一:有的只禁公娼不禁私娼;有的開設"紅燈區",對娼妓集中管理;有的明禁而暗不禁,致使變相的色情場所日漸興隆。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決取締娼妓制度,20世紀50年代初採取封閉妓院、懲治妓院的龜奴與老鴇、改造與安置妓女等措施,取得卓著成績。但賣淫及其變相形態仍有殘餘。遏制以至根除賣淫現象,要靠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強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實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因此要做出持久不懈的努力。歷史證明:以發展經濟為由設立"紅燈區"的主張,不僅貶損人格尊嚴,而且會引起社會腐敗、生產力停滯,應當受到摒棄。

由于禁娼的角度不同,一些國家和地區採取的法律措施也不同,但一般都以打擊淫媒犯罪等助長賣淫的行為為重點。英國和香港禁止賣淫和淫媒行為,凡以賣淫為目的在街頭或公共場所遊蕩或拉客、介紹、指使或教唆他人賣淫,經營或提供賣淫場所,扣留婦女供賣淫和依靠賣淫為生等皆規定為犯罪。但個人在單獨居住的房屋賣淫(香港俗稱"一樓一鳳")卻不予追究。日本雖然取締妓院,但對單純賣淫者不處罰,只有那些意圖賣淫而主動向對方勸誘者、以營利為目的教唆並無淫亂習癖的女子性交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應對賣淫婦女適用保安處分。法國在特定範圍內容許賣淫,對娼妓實施強制性的衛生檢查,並規定意在挑逗賣淫而主動拉客者有罪;法國刑法對淫媒犯罪處罰很嚴,卻往往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追究。中國政府嚴禁賣淫,已建立起初具規模的法律體系:既有針對一般賣淫、嫖娼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的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又有懲治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故意傳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規定。對賣淫嫖娼者強制集中教育、強制性病檢查,並對患有性病者強制治療;對曾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而又重新違犯者實行勞動教養。對犯有包庇、隱瞞、放任賣淫嫖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也相應地規定了刑事或行政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