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專政即「對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實行民主,對極少數敵對分子實施專政」,一般被認為是無產階級專政形式的一種,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義」。「人民民主專政」最早由毛澤東提出,被寫入1954年版和198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目錄
理論基礎
人民民主專政的來源於由馬克思提出並由列寧發展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1]。
馬克思列寧主義認為,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後,必須建立無產階級專政。但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力只能由無產階級或資產階級單獨掌握,而不能由「中間階級」或幾個階級的聯盟去掌握。列寧則在1905年提出「工農革命民主專政」方案,作為俄國建立純粹無產階級專政之前的政治制度。20世紀20-30年代,共產國際在中國及其他亞洲國家,也運用這種指導方針。毛澤東提出的「人民民主專政」概念一般被認為繼承自列寧。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
根據毛澤東劃分的「三類國體」,人民民主專政既不同於「資產階級專政」,也有別於「工人階級專政」,而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各個革命階級的聯合專政」,即「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其中,工人階級是最堅強的核心,通過代表其利益的政黨來行使領導權。其次是農民,他們是無產階級最可靠的盟友。然後是小資產階級,他們充其量是追隨者。最後是民族資產階級,他們有可能離棄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敵對陣營。這4個階級行使「人民民主專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採用「人民民主專政」,而不是傳統的無產階級專政,是為了適應從戰後轉折到「社會主義建設」的環境。
人民民主專政的含義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專制的方法來對待敵對勢力,以維持人民民主政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逐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實行專政。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修訂中,將無產階級專政改為人民民主專政。
- ↑ 基礎知識:憲法之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 ,搜狐,2016-05-2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搜狐,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