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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上海市靜安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對靜安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在靜安區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靜安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分別由區長、副區長和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實行區長負責制。

目錄

地理位置

靜安區位於上海的市中心,與五個區相鄰,東沿成都北路、陝西南路、延安中路,與黃浦區為鄰;西以鎮寧路、萬航渡路、武定西路、江蘇路、長寧路,與長寧區交界;南臨長樂路,與徐匯區銜接;北至安遠路、長壽路,與普陀區毗鄰;隔蘇州河與閘北區[1]相望。全區總面積7.62平方公里,為全市面積最小的中心城區。

歷史沿革

靜安區因境內古剎靜安寺而得名[2]。境域成陸於晉唐之間,隸屬華亭縣高昌鄉。

元、、清三代隸屬上海縣高昌鄉。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境域大部分劃入公共租界西區。

1949年5月30日,市軍管會接管靜安區,一度將區名改為靜安寺區,1950年6月28日,復改稱靜安區

解放初期,境域分屬靜安、新城、江寧區。

1956年2月,上海市區調整,靜安區建制撤銷,以富民路、常德路為界,東境劃歸新城區,西境併入長寧區。

1960年1月,區劃再次調整,撤銷新城、江寧區,將新城區成都北路以西部分、江寧區全部、長寧區鎮寧路以東部分合併重建靜安區,始成今之境域。

主要職責

1、執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靜安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辦理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 相關視頻

採訪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 巢克儉
靜安區人民政府與招商銀行上海分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