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兵
歷史
中國民兵[1]初建於第一次國共內戰時期。之後參與八年抗戰和第二次國共內戰。1949年後中國民兵轉為建設和軍事雙重作用。訓練原則上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根據訓練大綱的要求幹部訓練時間為30天,一般在一年內完成;民兵訓練時間為15天,一次完成。
1987年全國邊海防民兵工作會議之後,開始組建民兵應急分隊。民兵應急分隊是一支應付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的拳頭力量。
目前,中國一般以鄉鎮、行政村和廠礦企業為單位按照民兵人數多少,分別編為班、排、連、營及團,內又分基層幹部民兵(基幹民兵)及普通民兵。男女采分別編組,組織創有《中國民兵》雜誌由解放軍報社出刊。
鄉鎮編基幹民兵營或連,領導全鄉的基幹民兵。城市民兵的編組,大型廠礦企業可以車間、分廠為單位編組,中小企業可實行跨車間、班組編組。行政村一般編民兵連(營),領導本村的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縣、鄉(鎮)所屬企業單位,凡人員比較穩定,行政、黨團組織比較健全,可建立民兵組織,屬鄉鎮武裝部直接領導。2011年資料顯示中國民兵改革後約有常備在編800萬人。
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鄉、民族鄉、鎮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18~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徵服現役以外,均應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2]。
民兵區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入基幹民兵組織。其餘18到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入普通民兵組織。女民兵只編基幹民兵。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幹民兵的年齡可適當放寬。民兵必須是身體素質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員。
《兵役法》規定,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
- 規定基幹民兵為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二類預備役
- 二是把參加民兵組織和服預備役年齡、政治、身體條件一致起來
- 三是在有民兵組織的地方,在基層工作上把兩者結合起來,使基層民兵組織成為預備役的基本組織形式。
- 對於未編入民兵組織但符合民兵條件的,進行預備役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另規定:「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為確保完成這一任務,必須確立有關民兵的各項基本制度。現在的中國民兵建設,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在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的民兵組織領導體制。全國的民兵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民兵領導指揮機關;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民兵工作實施原則領導,對民兵工作實施組織和監督。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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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民兵發展歷程 ,搜狐,2020-03-27
- ↑ 【中國軍隊之中國民兵】常備常用 急難險重有他們的身影 ,央視網,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