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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局限於國有公司、企業[1]、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目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遊等。

客觀要件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2]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局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視頻

單位行賄罪 相關視頻

大豐區紀委在線說法第10期《單位行賄罪》
刑事律師李揚教授講:什麼是單位行賄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