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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房地產融資方式。一項回租業務實際上是由兩項並進的經濟活動組成的。首先是房地產買賣關係;其次是房地產投資者又將購入的房地產再出租給該房地產的出售者,這又是房地產租賃關係。在一項回租業務中,雙方當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即賣主又是承租人,買主又是出租人。具體說來,回租即某房地產經營者將一項房地產出售給一家投資機構,然後再作為房地產承租人去經營。租賃期一般很長,在租賃期內房地產承租人向投資機構即房地產業主交納租金。租金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分期償還房地產價款即為本金;另一部分為投資機構的投資回報即利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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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簡介

於是,開發商可以將物業以低於市場售價的價格出售(一般不會低於其市場價格的75%,即回租融資的比例高於抵押貸款比例的上限),及時獲得資金的回收,並與投資者簽訂長期回租合同。由於物業的售價低於市場水平,因此開發商向投資者支付的租金也低於市場水平。對於投資者,回租可為其帶來高於抵押貸款的投資回報率,而且他對物業擁有控制權,租期結束後可將物業繼續出租或出售,獲得更可觀的回報。對於開發商而言,回租融資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少占用自有資金,此外租金在財務上作為經營成本,應從納稅收入中扣除,開發商可因此獲得一定的免稅額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