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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非政府組織

國際非政府組織,即INGO——(international NGO),是非官方的、民間的組織,其成員不是國家,而是個人、社會團體或其他民間機構。

Ngo

國際非政府間組織不是由各國政府派官方代表組成,而是由宗教、科學、文化、慈善事業、技術或經濟等方面的民間團體組成。

國際非政府組織也可分為四類:

(1)全球性的單一功能組織(大赦國際);

(2)全球性的多功能組織(國際紅十字會);

(3)區域性單一功能組織(阿拉伯律師聯盟);

(4)區域性多功能組織。

目錄

國際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關係的階段性分析

要研究INGOs與聯合國之間的聯繫,首先要闡明INGOs的基本內涵。目前,學術界對INGO 的研究和探討很多,但尚未對INGOs的定義達成一致看法。筆者認為,在本文的開篇對INGOs的內涵作出界定十分必要,這也有利於更深入地探討INGOs與聯合國的關係。此外,介紹INGOs在聯合國體系下的階段性發展及兩者建立密切聯繫的動因,也有助於對其後兩者聯繫機制的建立和發展有一個總體的把握。

INGOs的內涵界定

要搞清INGOs的內涵,首先必須對NGO有一個清晰的理解。所謂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縮略語,中文一般譯為「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民間組織」。同時,它也被稱為第三部門、獨立部門、民間組織、社會組織、免稅組織、社團組織、非國家部門等等,簡單而言,即指那些「既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企業的組織」。但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者對於NGO的內涵尚無一個統一的定論。最早給出NGO概念的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它在1952年第288(X)號決議中規定:「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組織」。而最普遍被認可的定義則是來自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的萊斯特·M·薩拉蒙對NGO的界定,他從結構到運作等角度總結了NGO的五大特徵:「組織性、私立性、非利潤分配性、自治性、志願性」,即同時具備這五大特徵的實體才是NGO。中國學者趙黎青也將NGO的特性歸納為五個方面:「以一定的倫理價值為引導,強調道義,致力於社會公益事業」;「關注被國際主角和社會主流忽視的國家和群體」;「成員的志願性、團結性和奉獻性」;「採取非等級、分權的網絡組織形式」;「在活動方式上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中國研究NGO的資深學者王名則將NGO的非政府性總結為以下三點:「獨立自主的自治組織;自上而下的民間組織;屬於競爭性的公共部門。」

筆者認為,以上定義及對NGO特性的總結,涉及國際法、國際關係、公共管理學等領域,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NGO的本質和基本特點。其中稱NGO為「志願性組織」「慈善機構」或「非營利組織」者,主要強調NGO的非營利性特質,是從經濟角度強調NGO活動的經濟來源主要來自私人捐款,而非市場營利或政府財政資助。稱NGO為「協會」或「基金會」者,主要強調NGO的組織性特質,是從法律角度強調NGO的法律地位,認為NGO具有特定的法律形式並具備一定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稱NGO為「全球公民社會」、「非政府組織」者,主要強調NGO的非政府性和公益性特質,是從公益的角度強調NGO的行動目標,認為NGO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維護世界和平,同時參與解決全球性問題或參與政府及政府間國際組織處理全球性危機。[1]

在明確了NGOs的內涵及特徵後,再對INGOs做出界定就容易多了。NGO所具備的基本內涵與特徵也是INGOs所必須具備的,INGOs可以說是NGOs的一個子集。兩者不同之處在於INGOs必須具有「國際性」色彩,而NGOs則不需必須具備這個條件。

事實上,本文前述的195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對NGO的定義——「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NGOs」,其本意是指INGOs,顯而易見,該定義認為NGOs首先必須是國際組織,不包括國內社會的民間組織,而是指帶有國際性的民間組織。1968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第1296號決議又對NGOs組織結構的國際性和活動目標的國際性特質進行了重申。而國際協會聯盟(the 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UIA)在其出版的《國際組織年鑑》中也給出了INGOs的幾項構成要件:「其一,宗旨具有國際性質並意圖在至少三個國家開展活動;第二,有完全投票權的個人和/或集體成員應來自至少三個國家;第三,成員有權依照該組織基本文件定期選舉執行機關及其官員,有固定的總部並規定了該組織活動的連續性,官員通常應來自不同成員國;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預算應來自至少三個國家,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難看出,國際協會聯盟與聯合國最初給INGOs「國際性」下的定義基本相同,均強調INGOs在主體、目標等方面都不能局限於一個國家,而是多個國家。隨着全球化的深入發展,無論是聯合國還是國際協會聯盟對「國際性」的界定均作出了調整。199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第1996/31號決議「允許各國和各地區的NGOs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在經社理事會發表意見,而不必像以往那樣必須通過在經社理事會裡有諮詢地位的INGOs區間接地表達自己的主張。」可見,一些具有對外能力的國內NGOs也被劃到了INGOs的範疇中來了。國際協會聯盟在其《國際組織年鑑2002/2003》中也擴展了INGOs的概念,將具有國際傾向的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ly Oriented Nationa Organizations)和特殊類型的國內組織(Special Types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s)也劃歸為INGOs。這兩類組織合計大約占當時INGOs總數的1/5。

簡言之,無論是經社理事會新的決議還是國際協會聯盟衡量標準的變化,均反映出在全球化深入發展的當今時代,INGOs的內涵界定已越來越寬泛,即凡是組織活動目標具有國際性特徵的NGOs都屬於INGOs。出於研究需要,本文在研究中所指稱的INGOs相對而言還是從比較狹義的角度來理解的,即主要指「基於一定社會宗旨依照非官方協議成立的跨越國界的民間聯合體,它們一般以特定的問題和領域為中心形成組織,有其特定主張,代表社會一定階層或某些集團的利益而活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