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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朝初入关时,沿用明律,至顺治三年(1646)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后经康熙、雍正两代屡次增订,乾隆时重修,对原有律令逐条考证,于乾隆五年(1740)编成《大清律例》。收编于《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目录

内容简介

该法典从开始修律到最终完成历时近百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篇目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47卷,包括律436条,律后附有例1409条。主要内容:1.加强对人民反抗的镇压。清律把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论为“十恶”,统统处以极刑。对“谋反”、“大逆”也处以严刑,同时又规定统治者享有“八议”的特权。2.在刑法和诉讼制度上,法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上的特权,如满人犯罪由特定的司法机关审理,并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等。3.制造大量文字狱,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4.在审判制度上,规定了比附类推的制度,扩大了清朝法律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完整的审级制度,审判官回避制度,秋审、朝审制度。5.规定了严酷的刑罚,包括迁徙、充军、发遣、死刑等。6.“例”附于律后,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在清朝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研究清朝政治、法律以及封建法律的特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以“齐全、新颖、系统、科学、稳定”为编纂原则[1],选收了1985年以前出版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综合性科学、社会和人文科学、文学艺术等方面500多个学科(包括主要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名著,以及世界各大宗教的重要典籍。其中有科学上各主要学派[2]的代表作,文学艺术上各主要流派的代表作,宗教上各主要宗派的主要典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著作。大多数著作反映实际情况,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有不正确的、非科学的;但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对所收著作,从其特征、版本、作者生平、规模、主要内容、学术或艺术价值、社会作用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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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文)百科全书的编纂体制与体例,道客巴巴,2015-07-08
  2. 第十讲科学学派_图文,豆丁网,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