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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王国

大肚王国(未知—1732年),荷兰人称米达赫王国(Kingdom of Middag)。为一个在台湾中部由台湾原住民的拍瀑拉族与巴布萨族、巴则海族、洪雅族、道卡斯族所建立的跨部落联盟[1]。以荷兰的观点来说,“米达赫”是荷兰当局员工大卫·莱特定义的一个拥有特殊政治地位的郡省地域。

在鼎盛时期的领域范围南端约到鹿港,北方则可至桃园以南之地(后来的范围则在大肚溪上中下游的流域)。荷兰时期的领域范围主要在今天的台中市,以及彰化县北部和南投县的一部分,其性质推测可能为一松散的部落联盟,因为其政体无文字证据证明具有组织和有效率的统治形式。

目录

统治者

大肚王有文献记载且较能考证的君主(白昼之王)有两位,分别是甘仔辖·阿拉米(荷兰文:Camachat Aslamie)和甘仔辖·马禄(荷兰文:Camachat Maloe)。汉人称Aslamie为Quataong,学者翁佳音推测可能系闽南语Hoan-á-ong(番仔王)的转讹。荷语称其为Keizer van Middag,台湾原住民则称之为Lelien,意为白昼之王。历任大肚王皆以“甘仔辖氏”为统治者之姓氏,而甘仔辖也是拍瀑拉语的别称。甘仔辖·阿拉米于1648年驾崩后,其外甥甘仔辖·马禄继任大肚王。马禄继位后,由于尚年轻,所以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交涉时,大部分都由其继父Tarraboe持藤杖出席集会,且因当时大肚社系倾向以女性核心来维持家系,当地实权在马洛的外祖母手中。

统治性质与内涵

有学者认为,荷兰文献中的大肚王之“王”与 kingship概念不一定相同。

1722年(康熙六十一年),出任巡台御史的黄叔璥在他的《台海使槎录》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大肚山形,远望如百雉高城,昔有番长名大眉。”说明17世纪台湾中部确实有一个“番长”存在,而其可能是跨部落的。

“王”的角色,是在祭典仪式中扮演对众人祈福的角色,社众对“王”呈贡猎物。“王权”的内涵,包括对辖下之社发生纷争时担任仲裁,并提供实质庇护的能力。此一属巴布拉族的“王”,辖下统治19或20社,包含巴布拉、巴则海、道卡斯、洪雅、巴布萨等不同语族;依据苏格兰人大卫·莱特(David Wright)的记载,大肚王国最强盛的时候曾统治27个部落[2],只是后来有9至10部落独立。“王”所属的大肚南社倾向以女性为核心来维持家系;王外出时的仪式性权力展现并不明显,只有一、二名随从跟随,也没有定夺属民生死的权利。

“大肚王”透过流域体系建立的政治主权,具有地理环境相对稳定、握有河口区位等地理因素的基础,利于在当时的背景下,透过流域体系建立跨语族的统治;然后,“王”的统治内涵,再透过诸如控制首获猎物权、仲裁属民世俗纷争、提供部分实质庇护,与扮演祭仪中的象征性角色等含括经济政治、军事与意识型态上的实践,形塑出以“王”为统治范围——以河口一带为权力核心、流域体系为空间网络的区域轮廓。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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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