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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Canon Law)是天主教会的教会法及一个得到充分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耶稣时代,没有天主教这回事,耶稣升天后,圣灵降临,教会出现了,以后一直都称为教会[1]。一直到主后三世纪末,教会组织受罗马政治法律的影响,形成了罗马大公教,后称罗马教,1054年才称天主教。因此天主教又称“罗马天主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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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它具有全部必须的因素:法院律师、法官、完全衔接的法典以及法律解释原则。教会法的学位是教会学士(Juris Canonici Baccalaureatus,简称“J.C.B.”,通常作为毕业学位)、教会法硕士(Juris Canonici Licentiatus,简称“J.C.L.”)和教会法博士(Juris Canonici Doctor,简称“J.C.D.”)。因为其特殊的性质,民法或神学的高级学位是教会法学习的一般先决条件。

天主教

是基督教人数最多的宗派、教会。天主教会以罗马教宗为领袖,故又称罗马天主教会、罗马公教会、罗马大公教会、罗马公教。

天主教的中文名称源自明朝万历年间耶稣会将基督信仰传入中国,经当朝礼部尚书之徐光启与利玛窦等耶稣会士讨论,取儒家古话“至高莫若天,至尊莫若主”,称其信仰之独一神灵为“天主”,故称之。天主教在与新教并提时亦被称为“旧教”,两者分别代表着第一个千禧年开始的“传承式信仰”、以及16世纪宗教改革开始的“书面式信仰”。这一概念曾在恢复公教传统的牛津运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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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