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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英語: Correction ),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jiǎo zhèng,指改正;糾正。出自《漢書·李尋傳》:「先帝大聖,深見天意昭然,使陛下奉承天統,欲矯正之也。」 「矯正」概念被引入社會領域,成為司法方面的專門用語,意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工作人員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傾向的違法人員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為上的矯正治療,從而重新融入社會,成為其中正常成員的過程。[1]

[1]四川發布

目錄

辨析

穆之斟酌時宜,隨方矯正,不盈旬日,風俗頓改。——《南史·劉穆之傳》 而矯正社會工作也稱矯治社會工作,是社會工作在矯正體系中的運用,它是指專業人員或志願人士,在專業價值觀指導下,運用專業理論和方法、技術,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險性的人員)及其家人,在審判、監禁處遇、社會處遇或刑釋期間,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糾正、信息諮詢、就業培訓、生活照顧以及社會環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結構,修正行為模式,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福利服務。

引證解釋

《南史·劉穆之傳》:「 穆之 斟酌時宜,隨方矯正,不盈旬日,風俗頓改。」 唐 王勃《上吏部裴侍郎啟》:「苟非可以甄明大義,矯正末流,俗化資以興衰,家國繇其輕重,古人未嘗留心也。」 魯迅 《花邊文學·看書瑣記(三)》:「用筆的人以為一做批評家,便可以高踞文壇,所以速成和亂評的也不少,但要矯正這風氣,是須用批評的批評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