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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現象學》德國哲學家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創作的哲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807年。

全書以客觀唯心主義立場,敘述了意識從自發到自覺的各個發展階段,即「意識」、「自我意識」、「理性」、「倫理精神」、「宗教」、「絕對知識」,並把這些階段說成是人類意識在歷史中所經歷的發展階段的縮影。該書有豐富的辯證法思想,並猜測到了邏輯和歷史的統一,但始終把「絕對精神」作為自己哲學的最基本的概念,讓邏輯和歷史統一於「絕對精神」。該書初步建立了黑格爾哲學體系的基本輪廓和基本概念。

《精神現象學》是19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家黑格爾闡述自己哲學觀點和方法論原則的第一部綱領性巨著。《精神現象學》總結了黑格爾以前的哲學家們的哲學研究成果,宣告了未來哲學的大綱。它的出版標誌着黑格爾和F·W·J·謝林在哲學上的徹底決裂。

目錄

內容簡介

全書共八章,分為三大部分,論述意識發展的三個階段。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至第五章,論述個體意識;第二部分為第六章,論述群體意識:第三部分包括第七和第八章,論述絕對本質意識。

作品目錄

序言

導論

第一章 感性確定性,或「這一個」和意謂

第二章 知覺,或物與錯覺

第三章 力與知性,現象和超感性世界

第四章 自身確定性的真理

第五章 理性的確定性和真理

第六章 精神

第七章 宗教

第八章 絕對知識

創作背景

黑格爾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現象學》完成於1806年。 當時黑格爾只是德國耶拿大學的一名無薪大學教師,工作十分不穩定。當時也正值拿破崙破壞舊體制、試圖建立新王國的時期。

黑格爾出版《精神現象學》時,年37歲。在黑格爾生前沒有出過第二版。當他於1831年開始修訂這書,僅訂正了三十多頁時,他就因感染霍亂病去世,到1832年才出第二版。

作品思想

首先,黑格爾闡述真理問題。他認為,真理是一個過程,包含三方面內容: (1)真理不是孤立和靜止不變的東西,是存在於概念和事物發展之中的有機統一體;(2)真理不是作為直接知識而存在的,真理是絕對的;(3)真理與錯誤是相輔相成的。

接着,他闡述個體意識,認為意識是指「主觀精神之內的意識」,是主體對客觀對象的認識。意識的最基本形式有感覺、知覺和知性三種形式,它們被稱為「感性確定性」階段。「感性確定性」階段是人的認識中的被動因素,所認識的真理還缺乏意識的自為存在,人和外界的關係中,決定的一方還是外界,而不是人。繼而,作者論述了自我意識,認為「自我意識就是欲望」,欲望是真正屬於人本身的能動因素。人一出現在世界上,就帶有社會性,因為人的欲望只有通過他人才能得到滿足。隨後,作者論述了理性,認為,在自我意識的階段,主體雖然是嚮往自由的,但是卻不能達到自由,因此,意識必須向最高的理性發展。在理性的階段,意識已經返回到自身,並認識到自身。黑格爾指出「理性就是意識確知它自己既是一切實在這個確定性」,這個確定性所包含的真理是:「我即是我,我的對象和本質就是我。」

隨後,他闡述社會意識,認為個體意識達到了理性的階段後,只能說是個體初步達到了主體和客體的統一。但是,這並不是真正的統一。個體要讓自己達到真正的主體與客體統一,應去接受社會意識檢驗。社會意識是一種客觀的精神,為此,他考證了歐洲三個時期的意識形式。第一個時期是古代倫理世界,意識是真實的精神。黑格爾認為,那時人與神兩條規律支配着古代世界,國家和家庭、人的規律和神的規律相互排斥,這種衝突構成了古代世界的悲劇性。第二個時期是近代世界,意識是自身異化的精神。在這裡,自身異化了的精神達到了自己對立的頂峰,引致自由主體性的覺醒,精神恢復了元氣,振奮了活力,產生了道德精神。第三個時期是以德國道德哲學為特徵的時代,意識是對自身具有確定性精神。在這種精神中,絕對的自由從現實的王國過渡到了精神的王國。

最後,闡述絕對本質的意識。認為,人的意識、自我意識、理性以及社會意識範圍都是很有限的,而宗教和絕對知識這兩種意識形態範圍才是無限的,可以使主觀和客觀達到最終和諧統一,因此是絕對意識。宗教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自然宗教,精神就是自然物本身:第二個階段是藝術宗教,精神表現在人的藝術作品中:第三個階段是天啟宗教,耶穌就是絕對的精神。絕對知識也是絕對意識的一種,其主體是人,特點是用概念來把握概念,與宗教有着區別和聯繫。作為科學的絕對知識就是精神在時間中形成的「關於它自身的真知識」。隨着意識達到科學的階段,整個現象學的辯證運動也達到了最後進程。

後世影響

《精神現象學》的問世,標誌着黑格爾哲學體系的建立,對西方哲學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尤其是書中對萊布尼茨的「形而上學」的批判,為後世人本主義哲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其辯證法思想也被馬克思所吸收,成為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簡介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1831年),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他是對西方法律思想史有異常深遠影響的思想家。他出生在斯圖加特一個高級官員家庭之中。1788年~1793年在圖賓根大學讀哲學和神學。1793年~1801年在瑞士法蘭克福等地做家庭教師。1801年到耶拿大學當講師。1808年~1816年任紐倫堡文科中學校長。1816年~1817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1818年他應普魯士政府聘請任柏林大學教授,主持哲學講座,開始形成自己的學派,1830年任柏林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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