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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

《精神现象学》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07年。

全书以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叙述了意识从自发到自觉的各个发展阶段,即“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伦理精神”、“宗教”、“绝对知识”,并把这些阶段说成是人类意识在历史中所经历的发展阶段的缩影。该书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并猜测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但始终把“绝对精神”作为自己哲学的最基本的概念,让逻辑和历史统一于“绝对精神”。该书初步建立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本轮廓和基本概念。

《精神现象学》是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阐述自己哲学观点和方法论原则的第一部纲领性巨著。《精神现象学》总结了黑格尔以前的哲学家们的哲学研究成果,宣告了未来哲学的大纲。它的出版标志着黑格尔和F·W·J·谢林在哲学上的彻底决裂。

目录

内容简介

全书共八章,分为三大部分,论述意识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至第五章,论述个体意识;第二部分为第六章,论述群体意识:第三部分包括第七和第八章,论述绝对本质意识。

作品目录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感性确定性,或“这一个”和意谓

第二章 知觉,或物与错觉

第三章 力与知性,现象和超感性世界

第四章 自身确定性的真理

第五章 理性的确定性和真理

第六章 精神

第七章 宗教

第八章 绝对知识

创作背景

黑格尔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完成于1806年。 当时黑格尔只是德国耶拿大学的一名无薪大学教师,工作十分不稳定。当时也正值拿破仑破坏旧体制、试图建立新王国的时期。

黑格尔出版《精神现象学》时,年37岁。在黑格尔生前没有出过第二版。当他于1831年开始修订这书,仅订正了三十多页时,他就因感染霍乱病去世,到1832年才出第二版。

作品思想

首先,黑格尔阐述真理问题。他认为,真理是一个过程,包含三方面内容: (1)真理不是孤立和静止不变的东西,是存在于概念和事物发展之中的有机统一体;(2)真理不是作为直接知识而存在的,真理是绝对的;(3)真理与错误是相辅相成的。

接着,他阐述个体意识,认为意识是指“主观精神之内的意识”,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意识的最基本形式有感觉、知觉和知性三种形式,它们被称为“感性确定性”阶段。“感性确定性”阶段是人的认识中的被动因素,所认识的真理还缺乏意识的自为存在,人和外界的关系中,决定的一方还是外界,而不是人。继而,作者论述了自我意识,认为“自我意识就是欲望”,欲望是真正属于人本身的能动因素。人一出现在世界上,就带有社会性,因为人的欲望只有通过他人才能得到满足。随后,作者论述了理性,认为,在自我意识的阶段,主体虽然是向往自由的,但是却不能达到自由,因此,意识必须向最高的理性发展。在理性的阶段,意识已经返回到自身,并认识到自身。黑格尔指出“理性就是意识确知它自己既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所包含的真理是:“我即是我,我的对象和本质就是我。”

随后,他阐述社会意识,认为个体意识达到了理性的阶段后,只能说是个体初步达到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统一。个体要让自己达到真正的主体与客体统一,应去接受社会意识检验。社会意识是一种客观的精神,为此,他考证了欧洲三个时期的意识形式。第一个时期是古代伦理世界,意识是真实的精神。黑格尔认为,那时人与神两条规律支配着古代世界,国家和家庭、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相互排斥,这种冲突构成了古代世界的悲剧性。第二个时期是近代世界,意识是自身异化的精神。在这里,自身异化了的精神达到了自己对立的顶峰,引致自由主体性的觉醒,精神恢复了元气,振奋了活力,产生了道德精神。第三个时期是以德国道德哲学为特征的时代,意识是对自身具有确定性精神。在这种精神中,绝对的自由从现实的王国过渡到了精神的王国。

最后,阐述绝对本质的意识。认为,人的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以及社会意识范围都是很有限的,而宗教和绝对知识这两种意识形态范围才是无限的,可以使主观和客观达到最终和谐统一,因此是绝对意识。宗教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然宗教,精神就是自然物本身:第二个阶段是艺术宗教,精神表现在人的艺术作品中:第三个阶段是天启宗教,耶稣就是绝对的精神。绝对知识也是绝对意识的一种,其主体是人,特点是用概念来把握概念,与宗教有着区别和联系。作为科学的绝对知识就是精神在时间中形成的“关于它自身的真知识”。随着意识达到科学的阶段,整个现象学的辩证运动也达到了最后进程。

后世影响

《精神现象学》的问世,标志着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建立,对西方哲学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书中对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的批判,为后世人本主义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辩证法思想也被马克思所吸收,成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1831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他是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出生在斯图加特一个高级官员家庭之中。1788年~1793年在图宾根大学读哲学和神学。1793年~1801年在瑞士法兰克福等地做家庭教师。1801年到耶拿大学当讲师。1808年~1816年任纽伦堡文科中学校长。1816年~1817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818年他应普鲁士政府聘请任柏林大学教授,主持哲学讲座,开始形成自己的学派,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

外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