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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法律制度

英格蘭法律制度

圖片來自/tv-english.club

英格蘭法律英语:English Law)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直接适用于英格兰以及1536年之后的威尔士。虽然英国在宪政上属于单一制国家,但是其内部存在三大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格兰法律、蘇格蘭法律Scots law北愛爾蘭法律Northern Ireland law。其中,英格兰法律在英国历史上直接影响了爱尔兰法系,但是对苏格兰方面则只有部分影响。英格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包括刑法民法[1]

英格兰法律并未正式地被编纂成法典:英美法系实质是由法官在法庭上适用法律、案例(遵循先例)作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的民事上诉法院,其裁决对其他所有法庭具有约束力。

一部分英格兰法庭的判决源自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发布。其他的判决被称为普通法,是以过去的法院判决为依据。例如,谋杀是一种普通法罪行,而不是由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法院制定的普通法规则可以由议会通过成文法修改或废除。例如,谋杀罪的处罚现在是强制性的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目录

成文法

成文法包括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及英国其他立法机关(如苏格兰议会北爱尔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等)所通过的法律。另外还包括部长令Ministerial orderMinisterial Order)等其他种类的成文法。

英美法系

历史

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开始由英格兰法院制定的法律,也随着英格兰王国(以及后来的联合王国)的殖民扩张而成为北美和其他地区的殖民地的法律[2]。此法律体系被称之为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与通行于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为世界两大主要法律体系[3]。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为“遵循先例”的审判制度,较为尊重判例法[4][5]

在威尔士的应用

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不同,威尔士在英国不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 威尔士,作为英格兰王国的一部分,其习惯法被国王亨利八世的“威尔士法律”法案废除,使威尔士与英格兰的法律一致。 虽然威尔士现在有一个国会权利下放而成的议会,但是威尔士国民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都是在2006年“威尔斯政府”法案或英国议会的其他法案中限定的政策领域内颁布的。

參考文獻

  1. Common law. 
  2. Common law. 
  3. 何勤华, 李秀清. 外国法制史. 法律出版社; 2003.
  4. Zweigert, Konrad, and Hein Kötz. 1998. 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Tony Weir transl., 3rd 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Legrand, Pierre. 1996. European Legal Systems are Not Converging.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45: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