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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宠 (汉朝)

陈宠,生年不详,死于公元106年,东汉时期沛国洨县(今安徽固镇)人。陈宠的先祖熟谙律令,陈宠承传家业,在东汉时也是以精通律令而知名。陈宠最初为州郡吏,后来被征辟司徒府,掌管狱讼,断案公平。升迁尚书以后,陈宠多次上书皇帝要求去除繁苛,行宽政,被东汉章帝采纳。后来因得罪外戚窦宪,于和帝初年被外放为太山、广汉太守。后来又历任官廷尉、司空等职务。在职期间,陈宠不徇私情,熟悉法律,常断难案。陈宠对法律的熟知不仅体现在其常断难案上,而且体现在其对法律的编修上,这推动了汉代判例法的新发展,即决事比的进一步运用。可以说,陈宠既担任法官又从事立法、著述工作。这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留下可记的一笔,也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陈宠
出生 不详
陈宠
逝世 106年
国籍 东汉
职业 官员
知名作品 《辞讼比》

目录

历史追溯

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比较重视成文立法的工作。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成文法为武器,作为向奴隶主贵族阶级斗争的工具。秦国由于奉行法家理论以及汉承秦制等一系列特定因素,使中国最终走上了法典化国家的道路。同时,以判例形式作为司法实践活动的依据,以求得到与成文法相互补充的作用。这样的以判例形式作为案件审判参考的方式就是判例法。中国从秦汉时期开始,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了对判例法的不断探索。[1]

生平

早在中国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经出现了比照先前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大。但是,在先秦时期,判例的运用只是被看作判例法的萌芽。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判例称为廷行事。廷,最初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廷行事多次出现。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为了使法律规定更为明确的情况下被使用的。比如,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害盗(秦时亭长属员,负责记录盗窃行为)背着游徼(秦汉时乡官名,负责巡查盗贼)去盗窃,应当加罪。什么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黥(在面部上刺字,汉初大将黥布就受这个刑罚)为城旦(也就是服劳役);不满五人,所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劓,割掉鼻子);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二百二十钱而在一钱以上,加以流放。求盗(秦时亭长属员,负责追捕盗贼)怎么论处呢?与此同样论处。这样的一则文献记录表明,求盗是以害盗作为判例的。很显然,这样的廷行事是为了使法律易于推行、使政令易于贯彻而施行的。当然,从文献记载中来看,秦代的司法官吏对这种判例法的形式已经知晓,这应该看作是为政者必知的一项内容。

法官审案量刑定罪时引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的量刑与处罚,来作为此件案子的审判依据。这样,以往的判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甚至可以作为一种可供借鉴的律令。

陈宠的决事比编撰

到了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决事比成了新的判例形式。与廷行事相比,二者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内容是一样的,都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比照以往的旧例、成事作出新的判决。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比”既是一种比较成事或者相关法律进行判案的行为,也是所引用的案例、成事的本身。决事比,就是可以引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和成事等。

决事比的运用,在西汉时期就已经比较广泛。西汉武帝时期,张汤赵禹就以决事比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随着决事比被大量引入法律条令,汉代律令越来越多。汉武帝时期,律令大概为三百五十九章,大辟罪四百零九条,分为一千八百八十二事,适合死罪的决事比竟然达到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如此多的判例,在司法部门审判案件的时候,对法官来说单只是检索适合判案的一项工作就很复杂,再加上决事比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见仁见智的理解,更何况有些法官受贿请托,轻重不符,也会造成法制混乱、社会不稳定。由于决事比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从西汉时期起,一些法律专家就开始了对决事比的汇编与整理。到了东汉时期,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并出现了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决事比进行编纂删定的判例集《辞讼比》。而这与陈宠对法律的认知和努力是分不开的。

东汉章帝时期,法律诉讼遗案很多,许多案例几年甚至数十年都没有澄清,而且有些案件量刑时轻重不等,这就造成了司法的混乱。当时司徒(三公之一,官居高位)鲍昱对这种现象深为忧虑,也向当时的东汉朝廷提出过许多合理的建议。而陈宠曾被征召进鲍昱的司徒府充当幕僚,对当时的司法乱象也颇为了解,并向鲍昱多次进言。鲍昱对陈宠的才华予以肯定,二人形成了良好的互信关系。后来,陈宠转为辞曹官,掌管天下狱讼。他就为鲍昱撰写了《辞讼比》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这些法律文卷是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领域为依据,以事类相从、分门别类作为编撰原则的,其实也是一种更为明显的判例形式。鲍昱将这七卷上奏皇帝,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和大臣的赞许,以后就作为司法判案的法律依据。可惜的是,这《辞讼比》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都已经失传,只是在《太平御览》所引的《风俗通义》中记载有《辞讼比》的三则佚文。从这些佚文中也可以看出,决事比的编纂原则是同类相汇集的。只是由于决事比的大量佚失,我们已经无法得知其全貌了。陈宠所编撰的辞讼比作为判例法的形式之一,对汉代乃至后世的判例法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陈宠编撰的决事比是判例法的发展。它将相关的判例予以汇编,这样就成为司法人员手中比较方便的使用工具。同时通过对判例内容的分析,法律编撰者也可以总结出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运用于司法案件审判中。从判例法的发展来看,汉代的判例法虽然还不成熟,但陈宠等人对判例法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修正繁苛法令

陈宠除了编撰《辞讼比》以外,还对当时法令繁多苛刻的现象进行了修正。永元六年,也就是公元96年,汉和帝刘肇在位时期,陈宠代替法律专家郭躬任廷尉一职,也就是当时的最高司法长官。他在任职期间,数次对当时疑而未决的悬案进行审议,解决了许多遗留的问题。每次审判的时候都尽量做到宽大为怀。在他任转广汉太守时期,西州地区的豪强强横,兼并之风盛行,官吏也多是一些奸诈狡猾之徒,结果诉讼案件很多,甚至达到每天就有将近百起。对这种情况,陈宠深恶痛绝。他任用那些清正廉明的官吏,像王涣、镡显等人,充当自己的心腹,进行治理。结果,郡中的诉讼案件逐渐减少,可以称得上清肃。

还有一则近似于神话的故事也表明了陈宠执政以宽大为本。在洛县城南,每到阴雨天的时候,常常在府衙中听到哭声,这种情况持续了数十年。陈宠听说了这件事就感到很疑惑,想要弄清事情的原委,就派遣下属官吏前去打探。官吏回来报告他说:“在世道衰乱的时候,这个地方有很多死亡的人,而他们的骨骸没有得到安葬,可能这就是鬼哭的声音吧?”陈宠听说后顿生怜悯之心,立即命令所在县官吏收敛骸骨埋葬。从此以后,就再也没有那样的哭声了。这件事虽然显得有些荒诞,但是也说明了陈宠对沉冤旧案的清理和慈悲之心。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中,他认为,当时的律令中死刑为六百一十条,耐罪为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的就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条。相比于《甫刑》来说,则多了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大辟罪多了四百一十条,耐罪一千五百条,赎罪七十九条。所以,他认为,应该重新删定律令,将大辟罪定为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并为三千。对那些解说分歧的律令条文加以重新解说,让三公和廷尉重新平定。在陈宠看来,律令条文既要明确简单又要一致易行,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说,则要力求宽恕。皇帝赞同陈宠的建议,下诏有关司法部门,废除那些残酷、苛刻的法律条文,对一些所谓的妖言罪解除禁令,并且废除了一些因为用语文字不当而致罪的禁令。皇帝的诏令以后就作为法令定下来。这都是东汉朝廷对陈宠建议的肯定。

视频

参考来源

  1. http://www.sohu.com/a/18164914_117622 东汉陈宠与汉代判例法的新发展 来自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