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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君主制是一种政治体制,指的是一联邦制国家遵奉一位君主为整个联邦的唯一国家元首,但在政府运作上则没有一般君主立宪政体的特徵;换言之,联邦下的每个邦皆仍得保有其原有的体制。与之相对的是联邦共和制

政治学的术语

「联邦君主制(Federal monarchy)」这个词彙是由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奥古斯塔·费里曼(Edward Augustus Freeman)于其著作《联邦政府的历史》(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1863)中所首先引入英语的。然而,费里曼本人亦认为联邦君主制仅能存在于理论中。[1]

世界上的联邦君主制

历史上曾有的联邦君主制

历史上相当重要的一个联邦君主制范例是1871年至1918年间的德意志帝国德意志皇帝作为整个联邦的君主,同时也是德意志帝国内最大的邦国-普鲁士王国的君主,而其他的邦国,如巴伐利亚王国萨克森王国符腾堡王国等,则仍保留了自己的君主与军队。除了由这23个邦国的君主所组成的帝国外,德意志的联邦体制下仍保有另外三个共和城邦,包括不莱梅汉堡以及吕贝克自由市;此外,自1912年起获得部分自治权的亚尔萨斯-洛林亦被认为是帝国下辖的共和领地之一。

联邦君主体制亦曾于19世纪的义大利奥匈帝国与20世纪的南斯拉夫等国国内引起政治争论,但这些国家最终皆採纳了该体制。举例而言,义大利在1861年前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由许多小型王国、公国及共和国等所组成的多元地区。而奥地利虽然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国家,但其国内为数众多的民族团体却使统治相当不易,因此联邦君主制的构想便被提出。南斯拉夫的状况则与义大利相当类似,但其领土却于早期被奥匈帝国鄂图曼帝国等国佔据。

现今的联邦君主制国家

现今的比利时王国西班牙王国经常被形容为联邦君主制国家,但两国政府均未正式承认,也从未将自己归纳为该体系的一员。[2]加拿大澳大利亚则被认为是典型的联邦君主制国家,因为两者皆以英国君主为其国家的唯一元首。[3][4]此外,在两国的政治实务上,均会有一名总督以全国为统治范围实行君主的权力,另有一名省督加拿大)或州督(澳大利亚)于各省或各州内行使君主权力(在联邦君主制的意义下,省总督或州总督即为该省或该州的君主代理人)。在这些国家中,各个政府层级的君主(首长)皆拥有独立的法人格;举例而言,加拿大君主可以合法对安大略君主提起告诉,即便两人事实上即是同一人。这个法则在国际层级上亦适用,意即不列颠哥伦比亚君主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与法定程式,即可控告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英国等地的君主,然而上述的每一位君主事实上指的皆是同一人,即英国君主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马来西亚联邦亦是联邦君主制国家,[5]两者的国家元首均须自邦国内的元首中挑选。

联邦君主制国家列表

国家 正式全称 一级行政区划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政体 领土
22x20px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 州与领地 澳大利亚君主 澳大利亚总理 议会制 100px
22x20px 比利時 比利时王国 社群与大区 比利时君主 比利时首相 议会制 100px
22x20px 加拿大 加拿大 省与地区 加拿大君主 加拿大总理 议会制 100px
 [[Malaysia|]] 马来西亚联邦 州与联邦直辖区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马来西亚总理 议会制 100px
Template:Country data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联邦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君主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总理 议会制 100px
Template:Country data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 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总统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总理 总统制 100px

参考资料

  1. E.A. Freeman, 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pp. 96-100.
  2. Ronald L. Watts, Comparing Federal Systems.
  3. Victoria, Constitution Act, 1867, Preamble, Westminster: Queen's Printer, 29 March 1867 [21 May 2009] 
  4. Victoria,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 Preamble, Westminster: Queen's Printer, 9 July 1900 [21 May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5月20日) 
  5. Tommy Thomas, "Is Malaysia an Islamic Stat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