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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責任債券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一般責任債券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一般責任債券起源於美國,是一種地方債券,由州、市、鎮或縣政府發行,以發行者的徵稅能力作保證,尤其以其最不受限制的徵稅能力作保證的一種政府債券。

一般責任債券發行條件及方式

1、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4號)

關於進一步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地方政府債券概述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

2015年實行新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後,由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範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的政府債券發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償還,債券額度可以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按照債券資金用途,分為新增債券(主要用於應由政府承擔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置換債券(置換政府存量債務)、再融資債券(到期政府債券續發);按照還款資金來源,分為一般債券(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一般預算資金償還本息)和專項債券(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償還本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