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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获承兑 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据时遭到拒绝,或承兑提示被免除时,票据未得到正常的承兑,或者因受票人破产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兑。汇票不获承兑时,应作成拒绝承兑证书以证明之,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为拒绝证书作成后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的事由通知背书人及发票人。不获承兑的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背书人、发票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参见〔退票〕、〔退票通知〕。[1]

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不获承兑吗

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禁止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持票人将其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不能据此取得票据权利。承兑人会拒绝向其被背书人付款。 背书人在票据上载明“禁止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将其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原背书人只对其后手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以持票据要求承兑人付款,但不能向上述载明“禁止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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