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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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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 ||
− |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 + |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 国家元首]] ,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1954年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1954年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 ||
− |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 + |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毛泽东]] 和[[ 朱德]] 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 刘少奇]] 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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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19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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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庆龄(1893-1981) 1981年5月16日任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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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至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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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胡锦涛(1942-) 2003年3月 2008年3月 | + | | 6 || [[ 李先念]] (1909-1992) || 1983年6月 || 1988年4月 || [[ 乌兰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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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 [[ 江泽民]] (1926-) || 1993年3月 || 1998年3月 || [[ 荣毅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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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 ||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 [[ 胡锦涛]] | ||
+ | |- | ||
+ | | 10 || 胡锦涛(1942-) || 2003年3月 || 2008年3月 || [[ 曾庆红]] | ||
+ | |- | ||
+ | | || || 2008年3月 || 2013年3月 || [[ 习近平]] | ||
+ | |- | ||
+ | | || 习近平(1953-) || 2013年3月 || 2018年3月 || [[ 李源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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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018年3月 || 现任 || [[ 王岐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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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年11月18日 (一) 22:07 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一般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54年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後設立;1968年開始懸空;1975年通過的《憲法》刪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條款,取消此職務;1982年通過的《憲法》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置。
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年間,由於擔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迫害致死,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成文憲法。這部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成文憲法。根據該部憲法的規定,在國家機構的設置問題上,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包括: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成文憲法,恢復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經過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繼續堅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置,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歷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954年)
屆 | 姓名(生卒)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副主席 |
---|---|---|---|---|
- | 毛澤東(1893年—1976年) | 1949年9月 | 1954年9月 | 朱德、劉少奇、宋慶齡(女)、李濟深、張瀾、高崗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54-1975)
屆 | 姓名(生卒)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副主席 |
---|---|---|---|---|
1 | 毛澤東(1893.-1976) | 1954年9月 | 1959年4月 | 朱德 |
2 | 劉少奇(1898-1969年) | 1959年4月 | 1965年1月 | 宋慶齡(女)、董必武 |
3 | 劉少奇(1898-1969年) | 1965年1月 | 1966年 | 宋慶齡(女)、董必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
宋慶齡(1893-1981) 1981年5月16日任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82至今)
屆 | 姓名(生卒)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副主席 |
---|---|---|---|---|
6 | 李先念(1909-1992) | 1983年6月 | 1988年4月 | 烏蘭夫 |
7 | 楊尚昆(1907-1998) | 1988年4月 | 1993年3月 | 王震 |
8 | 江澤民(1926-) | 1993年3月 | 1998年3月 | 榮毅仁 |
9 |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 胡錦濤 | |
10 | 胡錦濤(1942-) | 2003年3月 | 2008年3月 | 曾慶紅 |
2008年3月 | 2013年3月 | 習近平 | ||
習近平(1953-) | 2013年3月 | 2018年3月 | 李源潮 | |
2018年3月 | 現任 | 王岐山 |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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