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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规范公共图书馆运行而设立的一部专门法律[1],是该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性和政府建设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管理制度及服务功能等。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和保障。据中国国家图书馆与2013年前后的统计显示,60个国家已制定颁布有关法律130余部。1980年代初,就有学者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研究做理论准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颁布。

截至201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共有县级以上的独立建制公共图书馆3139个,总藏量83844万册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网络体系亦尚不健全,总体差距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相关规定较大。而在多次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相关的议案或建议,要求在公共图书馆领域进行立法[2],如《图书馆法》或《公共图书馆法》。

立法过程

1998年,文化部提出图书馆法立法动议,但后来因故停止。2001年春,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但到2004年立法工作又停滞不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图书馆法被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中,图书馆法被列入“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而国务院自2007年起,连续四年将公共图书馆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其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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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1月1日正式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