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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2018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取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1],主管文化及艺术事业。

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设置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革”开始后,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文化部,成立国务院文化组。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设置文化部。1982年,又决定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交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组建新的文化部。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职责

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

  • 文化部信息中心[2]
  •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 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 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
  • 文化部清史纂修与研究中心
  • 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 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 文化部海外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相关视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