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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1]

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部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配套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2]、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法规后评估、普法等工作。

2.法规处。承担立法、合法性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等工作。

3.标准管理处(环境健康处)(简称标准处)。负责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环境健康相关工作。

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应诉、法律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依法行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现任领导

别涛、王开宇、赵柯、韩敏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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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