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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1],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时期《英皇制诰》及《皇室训令》的地位,确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办法、权力和责任及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关系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经过2年谈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代表两国政府签署《联合声明》,解决了香港主权归属问题。根据《声明》第三段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以《基本法》确立香港为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保证主权移交前的资本主义制度,维持50年不变。中国内地所施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等将不会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区政府会维持高度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包括第十三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

起草过程

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委员包括了香港人士和内地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全为香港人,他们负责在香港征询公众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布第二份草案,咨询工作则在10月结束。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如期通过,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香港基本法》。陈弘毅认为“如果考虑到基本法起草时的有关情况,比对基本法实施后事物的发展过程,我们便可以看到,基本法是极具创意和富有前瞻性的一部宪制性法律文件,甚至可以说它是超前于它的时代的。”梁智鸿说,尤其是基本法经历近五年讨论,社会上担心渐渐较少,“基本法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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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